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在更深嵌入经济运行、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
与此同时,数据来源复杂、权利形态多样、流通链条长等特点,也使“确权难、用数难、交易难、维权难”等问题在实践中较为突出。
如何在保护合法权益与促进流通利用之间取得平衡,成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必须回答的关键课题。
围绕这一现实需求,国家数据局1月7日上午召开数据产权登记座谈会,由国家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烈宏主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姜颖、北京大学教授常鹏翱,以及江苏省、杭州市、青岛市、深圳市等地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中国移动、南方电网、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腾讯集团、海天瑞声、泰一科技等企业代表参会,重点就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文件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数据局政策和规划司、数据资源司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问题层面看,数据不同于传统资产,往往具有可复制、可叠加、可多主体参与生成等属性。
一项数据产品可能包含原始采集、加工治理、模型训练、标签标注、场景应用等多环节贡献,权利边界若缺乏清晰规则,易引发“权属不清导致不敢用”“责任不明导致不愿供”“标准不一导致难交易”等情况,进而抬高合规成本,削弱市场活力。
同时,数据交易与跨域流通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商业秘密保护等多重要求,亟需以制度化方式明确“什么能登、谁来登、登什么、怎么查、如何用、如何担责”。
原因层面看,制度供给与现实需求之间仍存在适配差距。
一方面,地方探索、行业实践步伐加快,数据资产入表、数据产品交易、数据治理服务等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权利确认、价值评估、争议解决提出更高要求。
另一方面,登记制度的基本要素——登记对象、登记效力、登记程序、信息披露边界、异议与更正机制、权利变动记录等,需要与数据的技术特性和安全要求相匹配;若套用传统登记逻辑,可能出现登记难落地或登记后难使用的问题。
座谈会吸纳司法、学界、地方与企业多方意见,正是为在制度设计中更充分回应这些挑战。
影响层面看,建立并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具有牵引性、基础性作用:一是有助于形成清晰的权利与责任链条,为数据供给、合规流通、价值实现提供可验证依据;二是有助于提高交易与融资效率,降低重复尽调和跨主体协同成本,推动数据产品化、资产化的规范发展;三是有助于强化风险可控与监管可及,通过登记信息的结构化记录,提升数据使用过程中的可追溯性与争议处置效率,为依法治理提供支撑。
对于地方而言,统一规则与兼容机制也有利于打通区域间、行业间的制度接口,避免重复建设和标准割裂。
对策层面看,下一步制度完善需要在“鼓励流通”与“严守底线”之间把握尺度。
一方面,登记制度要立足数据要素市场的实际需要,明确登记范围和分类规则,区分不同类型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的权利表达方式,兼顾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相关数据等不同场景的边界要求;同时完善登记与交易、合规审查、信用机制的衔接,推动“可登记、可查询、可使用、可维权”。
另一方面,要借鉴其他领域登记制度的成熟经验,建立更正、异议、撤销、变更等程序性安排,形成稳定预期,并结合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需要,合理确定信息公开和共享的限度,确保登记不成为新的泄露风险点或合规负担点。
前景层面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推进,将与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流通利用规则、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形成合力。
随着制度文件逐步完善、地方实践持续积累、行业标准更加统一,数据要素有望在更大范围实现规范化流通使用,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同时,司法机关与学界参与制度讨论,也有助于在权利认定、证据规则与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形成更具操作性的制度支撑,为市场主体提供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可以预见,围绕“登记—交易—应用—监管”的闭环建设,将成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
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学术、政府和产业等各方的共同参与和协作。
本次座谈会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为制度完善指明了方向。
下一步,国家数据局需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加快推进登记制度的具体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力争尽快建立起既符合国际规范、又适应中国国情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为数据要素的充分流动和高效配置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激发数字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