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30个月的停产损失不能直接套用在停产期间计算损失!

按照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记录,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7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定调:逾期付款违约金必须计算到款项实际清偿的那一天!就算法院判决生效了,只要钱没还清,逾期付款的事实还在持续,违约金就得按日利率0.05%继续算。这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判决生效后的法定迟延履行金是两码事,绝对不能混为一谈。最高院还明确指出,停产期间的损失不能简单套用合同里约定的最低年加工量条款,因为那是针对正常生产期间的保底承诺。这部分损失应该依据合同法来认定,要考虑到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 2010年福建久策公司签了一份氧气加工合同,后来专门成立了金昌久策公司来供气。这期间合作还算顺利,但从2013年底开始,下游的丰盛公司就开始拖欠加工费。到了2015年2月,因为上游原料断供,丰盛公司干脆通知久策公司停止用氧。这一停就是将近30个月,直到2017年8月才恢复生产。久策公司把丰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按最低加工量计算的巨额损失以及相应的违约金。丰盛公司则辩称原料短缺属于合同约定的“无法控制的原因”,自己不该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原料短缺属于不可抗力,支持了拖欠加工费和之前的违约金,但不支持停产期间的损失赔偿。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看法:既然丰盛公司是循环经济链中的一环,就应该预见到上游供应的风险,这属于商业风险而非不可抗力。虽然支持了赔偿损失的请求,但觉得不能按最低加工量直接算钱。二审法院结合久策公司自述的20%利润率,酌定了大约449万元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作为赔偿数额。 关于违约金的截止日,一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丰盛公司支付之前拖欠的865万余元加工费以及截至2017年底的546万余元违约金,之后的利息则从2018年1月1日起算。最高院再审全面推翻了二审法院的改判决定:不仅要支持449万余元的停产损失赔偿,还要把违约金的计算时间一直延长到欠款全部还清为止。也就是说,这30个月的停产损失虽然没法按最低加工量算,但依据利润等因素综合认定为449万元是合理的;同时只要钱没还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就该一直算到付清那天为止。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把原料供应短缺这种商业风险直接归到合同免责条款里通常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合作企业突然停产达30个月之久,专门给它供气的上游公司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赔偿损失的;只要没付款,逾期付款的事实就一直存在;还有一点很重要——那个最低年加工量的保底条款,根本不能直接拿来套用在停产期间计算损失!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7号民事判决书。 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