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可播"不能越线:公共场所直播需守护肖像权与隐私底线

餐饮门店、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越来越多的市民发现自己正成为他人直播镜头中的"背景板"。这种未经告知的拍摄行为,正在引发社会各界对隐私权保护的新思考。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侵害肖像权的方式使用他人肖像。最高人民法院涉及的司法解释继续明确——即便是公共场所拍摄——仍需遵循"事先告知-明确同意"原则。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所谓'公共场所无隐私'是认识误区,拍摄自由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侵权行为主要呈现三种形态:餐饮商家以"环境展示"为由偷拍顾客、网络主播为博流量抓拍路人、部分商业机构违规收集人脸数据。2023年苏州某火锅店就因直播顾客用餐画面,最终被法院判令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这种乱象的滋生,与三上因素密切相关:其一,部分从业者对法律认知存偏差,错误理解"合理使用"范围;其二,平台审核机制存在漏洞,对UGC内容缺乏有效过滤;其三,违法成本较低,难以形成震慑效应。 潜在风险更不容忽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指出:"在深度伪造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面部信息泄露可能导致'AI换脸'诈骗等新型犯罪。"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监测,2023年涉及人脸信息的网络安全事件同比增长67%。 针对此现象,多方治理举措正在推进。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出台《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直播经营者不得擅自采集用户生物信息。北京、上海等地已试点"直播标识"制度,要求商业拍摄区域设置明显提示。抖音、快手等平台也相继上线"一键举报"功能,平均处理时效缩短至24小时。 业内专家建议,下一步应着重强化三上工作:完善司法解释细化"合理使用"情形;建立跨平台人脸信息共享黑名单;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拍摄行为可追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强调:"技术应用必须设置伦理边界,不能以创新之名行侵权之实。"

技术发展不应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保护肖像权和隐私权,是维护科技向善的重要体现。在直播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既要鼓励创新,也要守住底线。只有当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尊重,行业才能真正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