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在校园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但伴随而来的安全风险也需要法律制度的合理规范;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应用。 事件发生在某高中的课间时段。两名同班同学张某和李某平日相处融洽,均热爱足球运动。在一场校园足球友谊赛中,担任前锋的李某在争抢足球时与守门员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学校随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李某及其他同学主动关心问候,学校也持续跟进康复情况。然而,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引发了后续纠纷,张某家长最终将李某和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这类纠纷的出现反映了一个现实问题:在保护学生权益和鼓励体育活动之间如何找到平衡点。过度的赔偿责任可能会让学校和学生对体育活动产生顾虑,从而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对此,法律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这一条款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是对体育竞技规律的尊重,也是对参与者自主选择的保护。 承办法官褚洪帅在案件处理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和事故的实际性质。足球作为对抗性运动,碰撞本身是运动规则的内在要求。李某的争抢行为符合足球规则,不存在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学校也履行了应有的管理和保障义务,包括及时送医、持续跟进等。从法律角度看,依据"自甘风险"原则,本可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法院并未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款,而是秉持调解优先、法理情兼顾的原则。承办法官耐心向各方当事人解读法律规定,引导大家换位思考、友善协商。这一做法既表明了对法律原则的正确理解,也展现了对人情关系的尊重。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既化解了赔偿纠纷,又保住了同窗情谊。 这个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是值得鼓励的,运动中的合理风险是可以被法律认可的。"自甘风险"原则并非"冷漠免责",而是在尊重体育竞技规律的基础上,保护参与者的合理权益。这样的法律适用方式,能够让学生和学校在开展体育活动时更加放心,避免因过度担忧法律责任而束手束脚。 同时,这个案件也提醒学校和学生,"自甘风险"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参与者必须遵守运动规则,组织者必须履行管理义务,参加者的行为不能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自甘风险"原则才能发挥保护作用。
体育的价值不仅在于强健体魄、锤炼意志,也在于让青少年学会在规则中竞争、在风险中自护、在碰撞中互谅。依法厘清运动损伤的责任边界,不是给任何一方“简单免责”,而是用更清晰的规则维护正常运动秩序,用更可预期的制度安排守护校园活力与同窗情谊,让每一次奔跑与对抗都更安心、更有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