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创新企业CDR税收支持政策 两年期安排稳定预期促进资本市场活力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新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1月21日对外发布联合公告,宣布延续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的相关税收优惠安排。

这一政策调整体现了国家对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持续支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创新企业CDR是指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是连接国内资本市场与创新企业的重要工具。

为鼓励投资者参与创新企业发展,促进优质创新企业回归国内资本市场,国家在试点初期就出台了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延续实施这些优惠措施,是对既往政策效果的充分认可,也是对试点工作继续深化的重要支持。

根据公告内容,延续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个人投资者在转让创新企业CDR时获得的差价所得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措施直接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提升投资积极性,促进市场流动性。

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国家实施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这种差别化安排既体现了对长期投资者的激励,也符合国际通行的投资鼓励做法。

针对跨境投资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公告明确个人投资者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予以抵免。

这一安排体现了国家在国际税收合作中的责任担当,有助于消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拓展创新企业CDR的吸引力。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相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安排。

这些配套措施形成了系统完整的政策体系,既照顾到投资端的激励,也兼顾了企业端的支持,体现了政策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从更深层次看,这一政策延续是国家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

创新企业CDR试点自启动以来,已成为吸引优质创新企业回归、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的重要平台。

通过延续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制度安排的吸引力,有利于吸引更多创新企业利用这一渠道融资发展。

同时,这一政策也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投资者权益的关注。

通过差别化的税收安排,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价值投资,有利于引导资本市场投资理念的优化升级,促进市场的理性发展。

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背景下,此次税收政策的延续不仅是简单的制度衔接,更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深化。

当政策红利与市场力量形成共振,中国资本市场有望培育出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领军企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