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群半夜艾特你,这种“随叫随到”的线上加班到底算不算加班?有的企业规定加班必须得走审批程序,否则一分钱都不给。但实际上,随叫随到让审批程序成了摆设。那么劳动者在没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还能要加班费吗?最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给出了答案:虽然没走完整流程,但要是为了完成单位指令或者本职工作真的需要加班的话,是可以索要加班费的。董某在2018年7月加入一家管理公司,签了份从2018年7月持续到2024年8月的合同,岗位是招聘专员。2022年两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为了加班费的问题闹上了法庭。董某认为自己负责骑手的招聘和培训,每天都得协调技术部门生成课程、跟进培训,还要处理掉线或者卡顿的情况。按照公司的规定,每天干够11小时能领一张晚餐券,晚10点后打卡能报销打车费。他根据这一规定和系统记录里的下班时间减去晚餐券对应的时长算了一笔账,算出了自己的延时加班时间。他还给法庭提交了工作邮件截图、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他在工作日晚上、休息日和节假日都在回复工作消息。诉讼期间,他自己列出了一份“加班费计算明细”,声称从2018年8月31日到离职这段时间里,他延时加班了127小时,休息日加班了139天,法定节假日加班了34天。管理公司反驳说合同里写得很清楚,加班必须得提前申请审批才行。记者注意到合同里确实有这么一条:劳动者确实需要加班的话必须按照公司的申请流程去走程序,经批准后才能干;自己加的班不算数,没有任何补偿;而且公司发福利也不能当证明加班的依据。董某对这点表示不服气,说所有的活儿都是公司直接安排的,根本不需要去申请审批。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觉得,虽然合同里规定要走申请流程,但是考虑到董某干的这个行业和岗位的特点,工作任务通常都有周期性,公司在给任务或者提要求的时候可能无意中逼着员工不得不加班来完成。所以对于这种制度设定不能要求太死。毕竟加班不是单纯看时间长短,关键得看有没有干实质性的活儿。董某交的那些证据除了显示他晚上下班晚了之外,微信聊天记录也能看出他在工作日较晚的时候或者是休息日节假日也在干活儿处理问题。既然管理公司拿不出反证来推翻这些情况,法院就认定董某在职期间确实存在延时工作、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法院综合考虑了董某的岗位性质、给的工资标准、福利补贴形式以及公司的业务情况后,依法判决支持了董某的部分诉求,把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加起来总共给了3万元。“线上加班”这种隐形化碎片化的工作模式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作为这个案子二审法官的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庭后说,“线上加班”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线上加班”这种工作方式因为是在微信或者钉钉这些平台上进行的,比传统的线下加班更隐蔽、更零散。到底有没有付出实质性劳动、具体加班了多久都很难搞清楚。要想维权对举证的要求就更高了。这个案子审理的时候重点看“线上加班”是不是明显占了休息时间的便宜,看劳动者有没有真的在干活儿。龚勇超指出线上加班的工作时长很难定量计算,不能因为劳动者在节假日回复了几条消息就认定得全额支付当天的加班费。法官们是综合考虑了工作性质、内容、频率、时长这些因素来酌定数额的。另外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虽然规定了要提前审批才能加班,但有些行业和岗位的安排可能会间接逼着员工必须得加班才能完成任务。所以对审批制度的把握不能太死不能光看形式上的手续走没走就认定没有加班。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在单位安排下干的活儿并且休息时间也在干活儿的话用人单位就得付钱。文章作者是法治日报的全媒体记者徐伟伦还有通讯员田艳飞和刘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