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躲债故意放弃遗产继承权,法院判决无效

广西柳州柳城县有个叫梁某的女子,她2022年在葵某的见证下,把5万元借了出去。可惜没多久梁某就去世了,这笔钱也没能还上。留下的遗产有房子和公司股权,她的母亲唐某和儿子小谢是法定继承人。债权人陈某起诉到了法院,不光要求这对母子在继承范围内还钱,还把见证借款的葵某列为了保证人。唐某和小谢为了不背债,写了份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 后来法院查到,梁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在她死后还在被频繁存取。这说明两母子其实一直在管理和使用这笔遗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给出的说法是:他们这样做等于变相接受了遗产,声明损害了别人的利益,所以无效。 判决结果很清楚,唐某和小谢必须把钱还上;葵某因为没写明是哪种保证责任,最后被判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柳州柳城县的法官姚静云也在解释,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里,继承人如果有实际的占有和处分行为,哪怕没说自己接受了遗产,也会被推定为已经继承。 这次案件还被收录进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库。案子涉及的法律条文是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和第1161条。法官强调了一个道理:如果继承人为了躲债故意放弃遗产继承权这事儿不行得通。 之所以这么判是因为遗产具有特殊性,债权人很难知道继承人到底有没有拿到钱。如果只看一纸声明就认定放弃继承有效,那就会导致债权人面对遗产却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 还有个关键信息是唐某和谢某其实一直在用梁某的账户取钱存钱。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在处理遗产了。 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了继承人以实际得到的遗产价值为限还债。 最后法官还提醒大家一个道理:哪怕继承人都说不要遗产了但还在实际管理使用它的时候债主们还能去找他们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