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偿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问题

2006年、2021年、2026年这三个年份,以及2月28日这个日期,加上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楼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科雄,还有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堆部门名称,给大家讲讲一个关于无偿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话题。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搞了一个行政审判讲堂,第24期活动现场,有个叫楼赟的法官问了个很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是说,超市搞促销送过期食品给顾客,没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拿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去处罚,这么做对不对。杨科雄在回答的时候说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只要是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过期的食品和添加剂,不犯罪的话,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还有违法生产经营的东西。这里面说的食品经营行为包括了销售和餐饮服务。原来卫生部发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说,餐饮服务就是那种当场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超市给顾客免费送东西,其实是为了卖更多商品。顾客拿“免费赠送的食品”,前提是必须在这家店买东西。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赠与的东西有毛病,赠与人不负责。如果是附了义务的赠与,那赠品有毛病的话,赠与人得在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商务部和那几个部门2006年发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说,零售商搞活动的时候,不能把质量不合格的东西当奖品或者赠品送出去。所以那些为了促销设置的奖品、赠品都得算销售的商品。超市为了卖东西送过期食品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那个办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来处罚他们,完全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