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库里有这样一个案子,是由周军律师供稿的。有一家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遇到了麻烦,他们把300万元借款给了马某卫,让他拿去还给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这样做是为了帮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还掉这笔到期的贷款。为了表示诚意,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还特意写了一份承诺书给马某卫。信里是这么写的:“我们介绍你借钱给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2300万元去还这笔款子。如果你把钱借出去了,我们会在七日内把这单业务继续做好,把钱放出去后再把钱还给你。要是我们不能按时放款,那我们就负责把陕西荟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抵押在银行里的抵押物解押下来,再转抵押给你。” 结果呢?因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一直拖着不还钱,马某卫就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告到了法院。马某卫的意思是说既然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愿意承担这个责任,那就应该在他愿意承担的范围内跟自己一起还债。最后法院也判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要给马某卫付这笔钱。 这事儿闹得挺大。最高人民法院在案子里说得很清楚:第三个人帮别人还钱不叫债权转让,法律也没有说第三个人能直接去找原债务的保证人要钱。既然第三个人的身份没变,还是债务人,那他当然不能去跟保证人要钱。 说到底就是一个道理:如果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帮马某卫把钱还了,那原本马某卫跟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也就没了。既然主合同都没了,从合同(也就是杨某恒和杨某晓的担保)自然也跟着没了。 所以周军律师就提醒大家,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个人就是个新的共同债务人。他跟原来的保证人之间法律地位是独立的,没有法定的权利去让保证人还他钱。以后遇到这种事儿一定要搞清楚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才行。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或者想要咨询更多法律上的事儿,记得找专业律师帮忙哦!千万不要错过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