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源于2023年7月至12月期间,深圳某科技公司与员工陈某两次建立劳动关系。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两个月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陈某因项目问题离职后,公司以“新岗位”为由要求其再次履行试用期,引发纠纷。法律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的关键于:其一,陈某两次入职间隔不足三个月;其二,岗位名称虽调整为“PHP工程师”,但实际工作仍为编程开发;其三,企业微信记录等证据显示其工作职责并未发生实质变化。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行为属于“以形式变更规避法律实质”。此类做法在科技行业并不罕见。部分企业利用劳动者再就业压力,通过更换岗位名称等方式规避法律,既损害劳动者权益,也扰乱用工秩序。深圳市人社局数据显示,2023年该市受理的试用期争议案件同比上升17%,其中“重复试用”类投诉占比达23%。判决发出清晰信号。本案主审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强调,企业对离职员工再次雇佣时,如工作内容、岗位要求未发生明显变化,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次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计算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以转正后月工资1.5万元为基数,按两个月差额计算,共计6000元。劳动法领域学者认为,该判决具有三上示范意义:一是明确“岗位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司法判断要点;二是提醒企业用工自主权必须以法律为边界;三是对“短期离职后再入职”情形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裁判指引,预计将对互联网行业高流动用工现象起到规范作用。
劳动关系的良性运行,离不开双方尊重与法律约束;企业可以依法灵活用工,但不能以变通之名突破法律底线。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也为用工管理提供了明确规则。随着司法实践完善、劳动者法律意识持续提升,规范用工、依法用工将成为企业的必选项,并将更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