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健身服务公司“充值激活”新课被罚9200元

杭州君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营8公里外的我某2店时,向余女士发出“要把未用课程激活,需按剩余课时1:1的比例购买新课”的通知,导致后者于2025年2月额外支付9200元购买40节新课。本次签约由杭州我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而收款账户却归杭州双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同在一片健身场地里经营的杭州文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君某、双某公司之间有着股权关联关系。到了2025年8月,我某2店突然停业时,钱女士手头还剩下3节未上的旧课和1节都没用的新课。更让钱女士气愤的是,就在这之前的3月,我某公司已经悄悄更名为君某公司,并且在停业前未经清算就办理了简易注销。注销前唯一的股东余女士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事情还得追溯到2023年12月,原告钱女士刚买的健身课还没上几个月,原店就转手给了新的老板在原址继续营业。新来的经营者承诺会接着给钱女士上课。结果好景不长,到了2024年9月这家店又关门大吉。好在经过多次催促,钱女士被安排转到8公里外的分店去接着上剩下的课。但转场后遇到的新要求让她很头疼:“要把之前没上的课激活,就得按旧课的比例再掏钱买新课”。无奈之下,她只能被迫继续掏钱买了新的课程。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我某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停止经营并注销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至于退款金额,该公司用“1:1充值激活”的套路要求顾客新购课程,实质上是以新付费作为履行旧课义务的条件。至少构成了债务加入,应就全部未履行的43节课(含3节旧课、40节新课)承担退款责任。综合下来一共应退9890元。关于责任主体,余女士作为君某公司注销时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财产独立,且承诺不实,所以要承担清偿责任。双某公司在签约时是原我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又是收款账户的拥有者。如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构成了人格混同。文某公司受双某公司控制,且与君某公司场所混用、财务不分,属于横向人格混同。因此判决余女士承担退费责任,双某公司和文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这起因健身房多次转让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这起纠纷源于一次预付式消费中的常见套路:消费者为了“激活”剩余课程被迫再次充值购买新课。可没想到新店又突然关门跑路了。面对这种连环骗局,消费者究竟该找谁要钱?法官苏杰指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证据意识薄弱是个大问题。经营者往往通过转让、闭店、注销等手段来逃避债务。”他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合同和付款凭证等证据。同时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也必须依法诚信经营,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清算义务人需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本次庭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解除和退款金额上。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合同相对方需要返还所有未使用的课程预付款。实际收款方以及相关关联方因为公司人格混同的问题被判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