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车,法院判给了女方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刚审结了一件很让人琢磨不透的离婚案子,重点是男方婚前买的车,最后法院判给了女方。事情是这样的,女方父亲在女儿结婚前掏了全款给她买车,可信任男方,把车直接登记在了男方名下。结果两个人结婚不到两年就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翻天了,男方就拿这辆车说事,硬说这是结婚时赠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他还跟女方算账说店里的经营收益加起来大概值3万元,女方想把店留给自己,给男方补偿1.5万元,这一点男方倒是没意见。 但女方又提了两个新要求:婚后一起做生意欠了6.8万元的债要平分,自己没房也没收入,希望男方能帮忙解决一下生活困难的问题给个2万元。男方听了以后不乐意了,反咬一口说要是这车不算共同财产的话,他当初给的6万元彩礼得让女方退回来。 法官把法律规定给双方讲得明明白白。因为汽车是动产,《物权法》里有规定谁花钱谁就有所有权。虽说名字写在了男方那儿,但女方父亲有银行流水和购车发票证明是他付的钱。男方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岳父当初有要把车给小两口当共同财产的意思。至于彩礼那6万元也不用退了,两人毕竟已经一起生活了两年多了。至于女方要的2万元困难补助也没戏,法官看男方自己也负债累累没有固定住所,根本不符合帮助费的条件。 最后法院把车判给了女方并让男方配合过户手续。店里的3万元资产判给了女方经营,女方给男方1.5万元的补偿款。那6.8万元的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双方拿到判决后都没提起上诉,这事儿也就这么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