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发生在2022年到2024年间。肇州县居民刘先生为自己买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在2024年,刘先生被确诊肺癌,先后接受了手术治疗,医疗费用累计达3万多元。出院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偿。君审律所在黑龙江肇州法院代理这个案件,最终帮刘先生赢得了3万元的赔偿。很多医疗险都有“既往症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常常拿这个理由拒赔。然而这个条款适用有严格法律前提: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和提示免责条款的内容。君审律所代理这个案子后,为刘先生提供法律帮助。他们分析了“既往症免责条款”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既往症免责条款”并没有在投保过程中给予刘先生足够的提示和说明。君审律所还提到,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症免责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款在没有给予明确提示和说明时不产生法律效力。刘先生在购买保险前做过体检,体检报告中有关于肺结节的记录。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现在的肺癌和之前体检中发现的肺结节有关联,属于既往症范畴。君审律所认为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症免责条款”对刘先生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也对肺结节和肺癌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了质疑。他们咨询呼吸科专家后指出肺微小结节在人群中非常常见,绝大多数为良性,少数才会发展为肺癌。保险公司认为肺结节与确诊的肺癌直接相关属于既往症范畴拒赔。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君审律所代理意见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3万元。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对“既往症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法院还指出虽然刘先生投保前存在肺结节记录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者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精神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发生没有严重影响的话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所以肇州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3万元医疗保险金。 这个案件说明保险公司不能随便使用“既往症”理由拒绝赔付责任,“既往症免责条款”需要在订立合同时给予明确提示和说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