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刚审结了个事儿,闹得挺热闹。有个叫李某的员工在请假的时候出了意外,家属就把他打工的公司告上了法庭。李某生前在鞍山市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负责夜里的活儿。去年2月的一个晚上,他跟班长说家里有点事想请假,班长当时就给批了。李某办完自家事儿之后跑去喝酒,结果酒精中毒没控制住身体失温,第二天早上被人发现倒在路边没气儿了。经专家鉴定,人是酒精中毒造成的失温死的。 家属觉得是公司不好好管李某,没催着他按时回岗,这才出了人命官司。法院这边组成了合议庭好好查了一下。法院觉得,员工请了事假、脱离工作状态了,这期间的活动就归自己管了。公司给批假的行为没啥毛病。关键在于,员工喝酒出事这种纯属个人的行为风险,不能让公司来背锅。再说了,法律规定公司的管理权只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地方才有嘛。 最后法院判定,公司在这件事上没什么过错,李某家属说的“没督促回岗就是错”没道理。所以驳回了家属全部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子把员工和单位之间的关系界限划得很清楚:单位的管理责任不是无限的,只限于工作的时间和地方;员工休假的时候就得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这对咱们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有挺大的参考价值。也提醒大家不管啥时候都得长点心眼儿,别做那些会害自己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