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给科技创新多一点宽容和鼓励

今天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给全国人大代表们开的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报告里说的是把科技创新给容错空间。其中还讲到一起案件,是全国首例AI出错侵权纠纷。AI提供了错误信息,用户指出问题时,AI不仅坚称自己没错,还给用户承诺要是内容有问题就赔10万元。然后用户就把这事儿给法院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呢,最后驳回了用户索赔的请求,说平台没有责任。他们认为AI在运营商这里其实不能当民事主体,也没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没办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这次事件里,运营商已经在界面上提醒用户生成的内容仅供参考了,还给AI做了必要措施提高准确性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林文学在这个问题上给大家说了个话。他说法院判决运营商不担责可不是纵容错误发生。这个案子把法律责任边界给理清楚了。AI模型虽然生成了错误内容,但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它是民事主体。平台已经把合理注意义务尽到了位,没有过错。所以这个案子判决运营商没责任是对的。 这种情况下需要尊重技术发展规律啊。目前AI还有幻觉现象这种局限呢,法律也不能苛求平台“绝对零错误”。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新类型案件时秉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理念。所以我们要给科技创新多一点宽容和鼓励啊。 还有个事情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有些汽车推出L2级“智能辅助驾驶”,这也属于新技术嘛。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就明确辅助驾驶系统提供者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法律责任主体。 虽然宽容但是对于恶意侵权一定要严惩不贷啊。比如说数控机床技术秘密侵权案里的最高人民法院就判决恶意侵权人和公司要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共3.8亿元。这种做法体现了对高端制造技术的保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