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任某在杭州临安区一家公司上班,因为在工作休息时查看了17分钟手机,公司就给他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个事被拿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处理。 仲裁委员会说,公司用内部的《员工手册》里的规定来认定任某的行为是严重违纪,这是不对的。因为公司的规定太笼统了,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情况算违纪,什么情况算严重违纪。虽然任某用手机的时间不长,也没有耽误工作或者造成损失,公司这么严的处罚显然是不对的。 仲裁委还强调,处理员工违纪的时候要“过罚相当”,就是说处罚的轻重得和违纪行为的轻重匹配。任某这样的行为不算严重,公司给的处罚太重了,超出了管理的必要限度。 所以这次仲裁的结果是支持任某的,公司得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他赔偿金。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能太模糊。以后企业在处理类似问题的时候,要结合岗位特点、使用频率、时长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能“一刀切”。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企业的经营秩序,又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 这次裁决不仅解决了这个个案的问题,也给其他企业提了个醒:管理要合规、处罚要适度,不能随便开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