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杨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这件事先摆到桌面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杨某提出的诉求进行了裁决,决定公司得给杨某支付二○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4505.75元,并且驳回了杨某的其他请求。这一结果出来后,杨某觉得不太对劲,于是把官司打到了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在用人单位涉及到开除、辞退、调整报酬这类决定的劳动争议中,法律是让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的。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只认像地震火灾这类不可抗力,或者是因政策变动导致搬迁、停产改制这些情况。某公司为了经营策略对岗位做调整,这是基于市场需求和盈利考虑的策略性变动,不能算是客观情况有大变化。就算真的要调动岗位,把人调到外地去工作显然超过了合理范围,对杨某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很大。公司没跟杨某商量好就直接解除合同,没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杨某对这结果还是不服,二审法院又重新审理了一遍。二审法院也指出在这类争议中用人单位得自证清白。虽然某公司说自己是因为业务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受到了影响,但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的是订立合同时双方谁都想不到的意外情况。要是合同订立后的变化导致合同没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很不公平的话才会认定为客观情况变化。像自然灾害、政策导致的搬迁转制、特许经营范围改变这些才是符合条件的情况。某公司把杨某调到外地去工作的方案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对杨某生活影响大,必须协商一致才行。公司在没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得支付赔偿金差额是对的。 最终法院给出结论:某公司的上诉理由站不住脚,一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北京的案子和杨某之外,还有成都和深圳两个地方也牵涉其中。毕竟案号里明确写着是在北京朝阳区发生的纠纷。最后还得再次强调一下那个具体的金额数字是2450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