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宁国法院重拳打击"碰瓷式维权" 四被告人虚构版权诈骗百万被判刑

一、案件事实梳理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案件。

四名被告人李某、姚某、付某、傅某通过精心策划的诈骗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提起民事诉讼一万五千余起,非法获取赔偿款近百万元。

案件的源头始于2022年9月。

犯罪嫌疑人崔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网络购物平台精选了使用率较高的"十二生肖""繁星小兔""鲜花兔兔"等图案,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描图和抠图处理,随后伪造作品发表说明,将无辜人士何某冒充为图案原作者。

崔某利用虚假身份向贵州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成功骗取登记证书,并将所谓的"版权"对外出售。

2023年初,四名被告人在崔某的安排下,分别与伪装的"作者"何某签订图片买断合同,获取图片版权。

随后,他们采取了更为系统的诈骗方式:通过以图搜图功能在各大网络购物平台搜索印有相关图案的商品,锁定网络店铺,整理登记商户信息,利用截屏、录屏等手段取证,最终向商户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版权侵权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四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向被诉商户骗取赔偿款。

二、犯罪行为的法律认定 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及多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从客观行为认定看,崔某出售的图片均系对网络图片进行技术性抠图、描图后形成,整个过程中未融入任何个性化表达,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自始不产生著作权。

虽然案涉作品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但作品登记属于自愿备案程序,登记本身不产生著作权。

更为关键的是,该登记证书系崔某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非法获取,因此四名被告人购买的图片版权系虚假权利。

基于虚假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从主观明知认定看,四名被告人虽在购买初期主观上并不明知图片版权为虚假,但在诉讼过程中逐步对作品版权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通过被告人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各被告人在特定时间点开始明知案涉图片版权为虚假的。

这一认定表明,被告人从无知者逐步演变为共谋者,主观恶意不断深化。

四名被告人在明知图片版权为虚假的情形下,仍以虚假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择一重罪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对四人定罪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三、案件的深层影响 这起案件暴露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几个严重问题。

其一,虚假诉讼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一万五千余起民事诉讼案件的虚假提起,占用了大量法院审判资源,挤压了正当权利人的诉讼空间。

其二,破坏营商环境。

被诉商户蒙冤受罚,不仅经济利益受损,还要承受诉讼困扰,打击了其经营积极性。

其三,污染知识产权保护的初心。

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目的是激励创新、保护创意,但在此案中却沦为投机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此类"碰瓷式维权"行为看似披着"合法维权"的外衣,实则已经触碰刑法红线。

它不仅侵害被诉商户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制度启示与前景展望 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制度启示意义。

首先,作品登记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虽然作品登记是自愿备案程序,但版权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防止虚假登记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其次,网络购物平台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识别和制止虚假诉讼行为。

再次,司法机关应当对虚假诉讼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在诉讼过程中加强对权利真实性的审查。

宁国市人民法院一直保持对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碰瓷式维权"的歪风邪气。

该院的这一判决向全社会明确传达了信号:知识产权保护是严肃的法律事务,任何以虚假手段进行的"维权"都将面临刑事制裁。

五、对市场主体的提醒 法院在此提醒相关市场主体,要秉持诚信原则,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对于被诉商户而言,遭遇虚假诉讼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和维护自身权益,任何投机取巧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法律代价。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促进公平竞争,而非成为少数人牟取不当利益的“套利通道”。

对虚构权利、滥用诉讼的行为依法惩治,既是对守法经营者的保护,也是对制度公信力的维护。

面向未来,唯有坚持诚信经营、完善登记与审查机制、强化平台协同治理与司法惩戒,才能让正当维权更顺畅、让投机滥诉无处遁形,共同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