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包银”冒充足金设局抵押借款骗财案宣判 警示贵金属交易防范漏洞

近日,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特殊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尹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田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两被告人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唐某被骗现金一万六千元,作案使用的"金包银"首饰予以没收。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犯罪分子利用消费者对贵金属制品认知不足的弱点,采用以假充真的手段实施诈骗。

所谓"金包银"是指外层为黄金、内层为白银的复合金属制品,其外观与足金首饰相似,但价值相差悬殊。

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特性,将其冒充足金黄金进行诈骗。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案件涉及三次诈骗活动。

第一次发生在2024年10月,被告人尹某某使用他人提供的"金包银"首饰冒充足金黄金首饰,以抵押借款的方式从被害人唐某处骗取三万八千八百元。

第二次发生在同年11月,尹某某与另一被告人田某某合谋,田某某购买"金包银"项链后交给尹某某和田某使用,两人再次以抵押借款名义骗取唐某三万八千元。

其中田某分得一万八千元,尹某某分得一万三千五百元,田某某分得六千五百元。

第三次诈骗发生在四天后,田某某再次购买"金包银"首饰交给他人使用,最终骗取唐某二万八千五百元。

在此过程中,尹某某还曾在被害人要求鉴定首饰时谎称该首饰合格,进一步欺骗被害人。

从犯罪动机看,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一类新型诈骗现象。

犯罪分子针对特定被害人进行多次诈骗,说明其具有明确的预谋性和持续性。

他们通过多人分工合作、多次作案的方式,试图规避执法机关的打击。

同时,利用抵押借款这一看似合理的交易形式作为掩护,增加了诈骗的隐蔽性。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尹某某在案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不仅直接参与诈骗,还充当了"鉴定人"的角色为诈骗活动提供虚假背书。

这种多重身份的转换使其欺骗性更强。

而被告人田某某虽然参与程度相对较浅,但其主动购买"金包银"首饰并交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表明其对诈骗活动的明知和参与。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

对于主要参与者尹某某,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体现了对其犯罪情节的综合评估。

对于参与程度较浅的田某某,法院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

两人均被要求缴纳罚金,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也是对被害人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案发后,尹某某于2025年6月被公安民警抓获,田某某于同年7月主动投案自首。

两被告人分别退还被害人五万三千八百元和一万七千五百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这一事实对法院的量刑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也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这起"金包银"诈骗案的审结,既是对违法犯罪的有力震慑,也为规范民间金融活动提供了司法样本。

在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如何平衡交易效率与风险防控,如何提升群众的金融安全意识,仍是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

该案判决结果警示人们:在贵金属交易和民间借贷中保持必要警惕,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