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次强调法律对个人身体自主权的保护;本案的审理过程和裁判要点,为性暴力犯罪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有益参考。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二审法院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在被害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双方存在婚约关系,违背他人意志的性质并不会因此改变。电梯监控视频是本案的重要证据。视频显示:席某紧拽被害人手臂,被害人多次试图挣脱未果,期间反抗动作明显。画面所呈现的拉扯过程与被害人的抗拒状态,客观反映了其不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据此依法认定席某构成强奸罪并作出判决。席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了审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在维持原判的同时指出,婚恋关系的基础在于“自愿且明确的合意”。这意味着,无论双方关系为何种状态——陌生人、恋人或已订婚的准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对方发生性关系。婚约的存在,不构成侵犯身体自主权的理由。该案也折射出我国对性暴力犯罪认定标准的更明确。实践中,亲密关系中的强制性行为曾因观念因素而被弱化,但在现代法治框架下,身体自主权与性同意权属于基本权利,不因关系亲疏而改变。只要违背他人意志实施强制性行为,就应依法追究责任。从社会层面看,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与教育作用:法律为个体权利划定了清晰边界,也为行为提供了明确规范。通过公开、严格的司法裁判,有助于纠正对亲密关系中性暴力的误解,推动形成更尊重权利的两性关系观念。同时,本案也提示在性暴力案件办理中应充分重视证据的固定与运用。电梯监控等客观证据使案件事实更易查明,为裁判提供了有力支撑,也对公共场所监控建设及证据保障提出了现实启示。
这起案件的终审裁定,既回应了个体权利的救济,也再次明确了法治底线。电梯监控记录下的拉扯与反抗,最终在司法裁判中转化为对“不同意”的清晰确认:以亲密关系为名实施强制,并不能被容忍。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此案提醒社会,尊重每个人的意愿与尊严,需要持续而具体的制度与实践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