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盗划资金案的二审判决结果给出了明确说法

北京三中院把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发生的这起银行职员盗划资金案的二审判决结果给出了明确说法。这个案子让我们关注到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管理问题,也给公众提了个醒。案子的核心在于,张静利用职务便利把某基金公司离岸账户里的3452033美元给盗划到了自己的账户上。这个资金经过一系列操作后被转换为2330万人民币,随后被同伙宋波转移。张静在这个过程中使用了一张伪造的《离岸客户信息、网银及银信通变更申请书》,把账户的网银密码给改了。整个事情败露后,张静和宋波在2017年6月被抓获。这起案件在一审的时候被判给张静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20万元,退赔赃款;给宋波判了5年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但是两个人都不满意这个判决结果,觉得应该认定为盗窃罪。他们觉得离岸账户里的钱是属于基金公司的,银行只是保管而已。张静上诉时提出了这样的理由:银行对离岸账户里的钱是没有所有权的。而银行方面则认为,离岸账户里的钱是银行的保管物,属于单位财物。二审法院北京三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他们认为: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账户资金是否可以被视为单位财物。法院明确表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银行自己的钱还包括银行合法占有、保管的他人物资。第二个问题是行为人是否“借职务之便”,证据显示张静当时手握对公客户经理职权可以代表客户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网银变更申请并进行审核和保管离岸账户资料等工作。这个过程与她的职务行为紧密相连。因此法院认为张静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宋波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个判决结果告诉我们:在金融机构里网银密码修改流程必须双人复核、系统留痕,任何“一人说了算”的环节都可能成为犯罪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