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款长安:“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

其实吧,长安这次提的那个《行政处罚法》,里面规定了两种手段,一种叫“没收违法所得”,另一种是“没收非法财物”。这俩家伙都是把从事违法行为的人的财物收缴归国家处置,本质上都属于财产罚的一种。不过呢,这两者还是有两点区别得注意。 首先是标的不同。“没收违法所得”针对的是钱,是当事人通过违法活动赚来的;“没收非法财物”则是针对违禁品、违法工具这类东西。 其次呢,法律授权的范围不一样。关于“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直接把权力给了有处罚权的机关,随便哪个部门都能直接行使,不用再找别的法律来授权。但“没收非法财物”就比较复杂了,这部法律并没有普遍授权所有机关都能随便没收,得看别的单行法律有没有特别规定才行。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处罚法》一直把“没收”当作是行政处罚行为看待,《治安管理处罚法》却一直叫它行政收缴。现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这么规定的。这第10条列出了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还有外国人的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第11条又说了,查出来的违禁品、赌具赌资这些都要收缴处理。 从法理上讲啊,“没收”其实更像是处罚的配套措施——行政收缴,并不是处罚本身。因为它不会让当事人多出钱来负担。但鉴于两部法律规定不一样,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4条,治安这块有优先适用性。 所以咱们在执法的时候得这么办:要是办理治安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就把“没收”当成行政收缴来对待;要是办别的行政处罚案子,就按行政处罚来办就行。 (以上内容保留了原文的核心信息:2款、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