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gp 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万能的补丁

说到双GP架构,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个基金下面同时有两个普通合伙人(GP),不过只保留一个管理人资格。这里面得先把两个概念弄清楚:普通合伙人是按照《合伙企业法》来的,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协会定的规则里的名词,不是一码事。2019年出了新的《备案须知》,彻底把双管理人的模式给堵死了,不过对于GP的数量倒是没怎么提。到了2020年协会的网课里,明确说了管理人只能有一家,但GP可以有多家,前提是得有个说得过去的理由。 这其实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数量上不限,但是得让监管信你这不是挂名的摆设。而且系统里要求GP和管理人之间必须存在关联关系,这是认定的依据。一般来说股权最保险,要是高管或者关键员工出资了也算关联;要是两者本来就是一个主体就更方便了,直接上传工商档案就行。 具体操作上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只有一个管理人,就是持证的那个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另一种是持证的人不亲自管日常事务,让另一个人来操作;还有一种是之前的双管理人模式,现在已经没门了。 至于法律风险这块要注意四点:第一是没资格的GP不能随便插手投资和收钱;第二是持证的人不能把核心的活儿全甩给别人;第三是分钱的时候得搞清楚是执行事务报酬还是管理费;第四是LP不能随便去管事儿。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细节要注意。比如怎么审查合格投资者?没资格的GP得满足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加上认缴份额不低于100万元这两个门槛;产品备案必须由已登记的管理人在AMBERS系统里填;公章和账户怎么用也得提前商量好;投资决策怎么分、对外合同盖什么章、投后管理谁说了算还有分钱怎么分,这些都得写清楚写明白。 最后总结一下,双GP模式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万能的补丁。关键是把关联关系坐实了、把职责分清楚、把报酬来源分好了。只有让监管看到这种紧密的纽带,同时每一分钱和每一项权力都对应合法资格和合理理由的时候,这个架构才能真正在合规和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