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新规严禁临阵退缩 要求党员干部勇于担当

近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针对少数党员干部担当不足问题;按该条款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或重大矛盾冲突面前临阵退缩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新增条款表明了全面从严治党更走深走实。深入来看,此次修订针对性明确。近年来执纪监督发现,个别党员干部存在“做太平官”的消极倾向,表现为矛盾面前绕着走、难题面前往上推、风险来时往后躲。这不仅背离党章第三十六条对领导干部“敢于担当”的要求,也与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扬斗争精神不相一致。此次制度完善出于多重考虑。一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已对不担当行为作出组织处理安排,但仍需要纪律处分形成更有力的约束合力;另一方面,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各级干部更要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中央党校党建专家指出,新增条款补齐了纪律处分体系中对消极履职的制度缺口,使监督执纪的标准更清晰、更可操作。 从实践层面看,这项规定预计带来三方面影响:一是划清行为边界,把原则性要求落到具体纪律条款上;二是与干部考核评价衔接,为推进能上能下提供更明确的依据;三是通过严管与激励并重,推动形成“有为者有位”的用人导向。多地组织部门表示,正结合条例修订开展涉及的教育整顿,重点纠治“佛系”“躺平”等不良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落地还需配套机制同步跟进。目前一些地区已探索重大任务专项考察、在风险防控一线识别干部等做法,通过“战场选将”检验担当表现。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建议,下一步应进一步细化不同情形下的认定与问责标准,同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防止执行中出现问责泛化,反而导致基层顾虑增多、畏首畏尾。

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关键在担当作为、迎难而上。把要求写得更明确、把尺度立得更清晰,目的不是增加束缚,而是推动党员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更坚定、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行动更果断。越是风险挑战交织,越要以纪律为底线、以担当为本分,在为民服务中扛起责任、解决问题,用实绩回应组织重托和群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