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崇明法院办了一个案子,特意发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把这个事情的焦点给放在了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上。这个案子就发生在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是董某某跟谢某的监护权纠纷。董某某请求法院发这个禁令来阻止谢某把他们的孩子给藏起来。董某某跟谢某是夫妻,女儿谢小某才四岁多。因为夫妻俩经常闹矛盾,分居期间谢某直接把女儿抢走藏了起来,导致董某某没法见到孩子。法院经过调查觉得,父母对孩子的探望权既是情感上的需要,也是一种人格尊严。谢某没有正当理由藏匿女儿,严重侵害了董某某的人格权益,对孩子也造成了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法院觉得这个案子非常紧急,得赶紧处理。所以裁定禁止谢某抢夺和隐匿女儿,还得把孩子送回去由双方一起抚养。 这个裁定下来后,双方都没有异议。法院又联合当地司法所、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中心等部门来协调双方达成了共同抚养协议。他们还给父母俩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让他们好好履行抚养义务。多亏大家一起努力,董某某才在当天见到了离开67天的女儿。这个案子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施以来,崇明地区第一起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来解决的案子。司法实践证明这个禁令能及时帮大家解决问题,也能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通过禁止和后续协作机制结合起来的方式,法院既化解了矛盾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权益。 以后随着人格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司法在保障家庭和谐和未成年人成长方面肯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这说明我国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这块已经有了很大进步。崇明区人民法院这次通过快速裁定和多部门联动的方式维护了母亲探望权和孩子的身心健康,表现得很积极很有创新精神。这次的案件再次证明了我国司法实践在这个领域的深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