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有个情况挺让人头疼的。王女士在这租了个房子,每个月800块。她跟房东签合同的时候把押金、物业费什么的一共3800元都给交齐了。房东也痛快地同意她把这个房子租到8月份。这王女士本来是打算好好在这儿待着的,结果中介突然打电话过来说房东要收回房子,让她马上搬走。这消息把她给吓了一跳,心里特别慌。 这王女士在西安工作,是通过一家中介公司找到的这个房源。一开始中介说得好听得很,说房子住着稳当,让人放心。结果她刚住了没多久,中介就突然说不行了,非得让她走人。这变故来得太突然,根本没让人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有规定啊,中介有义务跟租客说清楚情况,好让人家有个准备。可是这次中介就没尽到这个责任。这么一来,王女士不仅钱白花了还得忙活搬家的事。 要是这事闹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妨害公务那一条可能就得把责任给中介扣上。总而言之吧,这次中介的做法是违规违法的。《合同法》规定了他们该咋做他们没做,《民法通则》也说了得把知情权给租客才对。既然他们这么不负责任导致王女士损失了钱,就得负起民事责任来。 我觉得啊,既然这样了最好的办法就是走法律程序维权了。把因为中介违约造成的损失给要回来是最实际的。而且中介公司也得改改毛病了,好好管管自己的员工,别再犯这种低级错误了。这样才能把别人的权益保障好也保住自己的名声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