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电商成为消费增长的重要场景,数字人直播凭借可复制、可控性强、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等特点加速应用,正在改变内容生产与营销方式。
与此同时,虚实交织带来的新型风险也更为突出。
近期出台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把数字人主播等生成内容纳入监管范围,释放出以规则引导创新、以制度护航发展的明确信号。
问题在于,数字人技术降低了“形象与声音”的复制门槛,使不实内容更易规模化传播。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合成公众人物、专家学者的形象和声音进行带货、投放广告或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借“技术外衣”提升迷惑性。
消费者在直播间面对“看似权威”的推荐,往往难以快速辨识真伪,容易在冲动交易中遭受损失;更有甚者,假借名人言论制造舆论噪音,扰乱公共认知秩序。
原因在于三个方面:其一,技术迭代快、应用门槛低,生成内容的逼真度不断提高,而普通用户识别能力难以及时跟上;其二,直播电商链条长,涉及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等多方主体,责任边界若不清晰,容易形成监管空档和“踢皮球”;其三,直播内容数量巨大且实时更新,传统人工巡查与事后处置的监管方式难以覆盖,导致违法违规成本与治理成本不对称,给投机行为留下空间。
影响层面,首当其冲的是消费者权益与市场公平。
一旦虚假宣传借助数字人“批量复制”,不仅会诱导消费、侵害知情权和选择权,也会挤压合规商家的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
更深层的影响在于社会信任:当直播间里的形象、声音、话术都可能被高仿,公众对信息的基本判断将更趋谨慎甚至疑惧,影响正常传播秩序与营商环境。
此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形象开展商业活动,涉及人格权、肖像权等权利保护问题,也触及法律与伦理底线。
对策方面,《办法》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框架: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其服务机构等纳入规则约束,推动“谁运营谁负责、谁获利谁担责”;二是强调合规要求与强制性标准,要求使用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开展直播电商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三是强化标识提示,要求依规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并持续提示消费者,从源头提高透明度,减少“以假乱真”的操作空间。
在落实层面,治理需要形成监管、平台、行业、技术多方协同的闭环。
监管部门可在依法依规基础上提升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探索更具穿透力的监管手段,例如推动数字人身份备案、授权链条留痕与可追溯机制建设,完善证据固定与处置流程,提高对虚假宣传、侵权行为的发现效率和查处力度。
平台应当把好入口关与过程关:完善入驻审核和内容风控,对数字人相关资质、授权证明、脚本合规、商品信息等加强核验;确保标识在全程显著、清晰、易识别,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形成快速响应与联动处置。
行业组织与企业则需推动标准化和伦理化建设,将透明、可追责、最小伤害等要求嵌入产品设计与运营流程,鼓励研发深度伪造识别、内容水印、风险提示等工具,提升公众识别能力与防范意识。
前景来看,把数字人直播纳入监管并不意味着限制技术应用,而是为其划定边界、校准方向。
随着规则逐步落地、责任链条进一步压实,数字人在客服、文旅推广、知识普及、品牌服务等场景仍有广阔空间。
可以预期,行业将从“速度竞争”转向“合规与质量竞争”,透明标识、授权合规、数据留痕和可追溯将成为数字人直播的基础配置,市场秩序与消费者信心也有望在制度约束下逐步修复和增强。
数字技术的进步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但技术本身并无善恶,关键在于如何引导和规范。
此次监管新规的出台,体现了有关部门对新技术应用的前瞻性把握和审慎态度。
在虚拟与现实日益交融的今天,只有以制度为基、以责任为纲、以技术为翼,才能让数字人真正成为服务经济、便利生活的有益工具,而非制造混乱、侵害权益的技术陷阱。
这既是对创新的保护,更是对公众利益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