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里的鱼竿被收走了,罚款200元、650元甚至3000元倒还好,但那根陪伴自己五六年的

前阵子禁渔期里,不少钓友都因为鱼竿被执法人员收走了而特别憋屈。大家觉得罚款200元、650元甚至3000元倒还好,但那根陪伴自己五六年的老伙伴鱼竿说没就没,心里实在不是滋味。你看湖南衡南那边,有钓友的两根海竿被没收,还被罚了650元;云南德钦的金沙江禁渔区,3根竿子还有漂盒、鱼钩、鱼饵都被拿走,还被罚款1000元;安徽石台更是有4个人夜钓,每人被罚200元;霍山那边因为是保护区,还罚了3000元并没收渔获物;陕西汉滨则是因为用可视锚鱼器,兄弟俩各挨了一刀,加上万元罚单。这种“清零装备”的案例实在太多了。其实各地的法规里早就写明白了没收渔具是个选项。比如襄城县规定禁渔期内禁止捕捞,娱乐垂钓除外;呼伦贝尔那边要是非法捕捞,除了没收渔获和罚款,也可以没收渔具;内蒙古的实施办法里也提到了“并可以没收渔具”,给执法人员留了自由裁量权。你看这是不是明明写着可以没收的? 有些钓友觉得收竿是执法过火了,但这其实是法律的刚性和人情的痛点撞在了一起。几百元罚款对不少人来说可能只是少抽了两条烟的钱,但亲手折断陪伴多年的鱼竿,那种心疼指数瞬间就爆表了,震慑效果特别明显。而且鱼竿被收走了想再钓就得重新买装备,这不就是给“二次犯错”设了一道隐形门槛嘛?3到6月是多数鱼类产卵的关键期,“钓一条毁一窝”的说法可不光是危言耸听。 但大家委屈也有委屈的原因。第一就是尺度不统一,同样是违规钓鱼,有人只被口头警告,有人竿子就没了;第二就是价值认定上的落差,百来块的入门竿还好说,上万块的定制竿一句话就没了;第三就是教育没跟上。要是法规已经留出了“初次轻罚、屡犯重处”的口子,基层却粗暴地一律没收就太伤人了。 那到底哪些情况下该没收钓具呢?可视锚鱼、爆炸钩、翻板钩、串钩这些破坏性钓法肯定是要零容忍的;至于普通的手竿也不一定都要收。如果只是单钩海竿、渔获物极少还当场放流了,罚200元不没收也更能让人接受。“过罚相当”才是公平的尺度啊! 其实最稳妥的解决办法是让钓友把鱼竿收进箱子里回家去。大家都知道“忍几个月”就能换来开禁后鱼群肥壮的报复性连竿,那才叫真过瘾呢。把装备收起来的同时也把对水域的敬畏种进心里,这不就是禁渔制度和钓友双赢的良性循环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