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之魔童降世

上周,宝山法院给我们上演了一出好戏:有个儿童摄影馆趁《哪吒之魔童降世》大火的时候,把电影里的哪吒、石矶娘娘都搬去做主题套餐了。不仅用电影台词来拉客,就连海报和IP LOGO都用上了。哪吒系列电影的版权方自然不乐意,直接把摄影馆告上了法庭。 摄影馆那边辩解说,哪吒本身就是老祖宗传下来的传统文化人物,人人都能拿来用。确实,像头顶那两个丸子头这种经典造型,早就没人管了。可问题就出在他们没敢把原告给哪吒设计的龅牙和烟熏妆也给用上。这说明他们这不是简单地模仿传统文化,而是明显在盗用人家电影里的创意。至于石矶娘娘、魔王子还有结界兽这些形象,和电影里的简直一模一样,这就妥妥侵犯了人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次判罚把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说得很清楚:传统文化大家都能共享,但创作者独一无二的独创部分绝对要受保护。其实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也很重要。现在IP衍生生意这么红火,电影的生意范围也越来越广,主题摄影这块以后说不定就是他们的新赛道。被告明明跟原告是潜在的竞争对手,却偏偏用电影名字和台词这种招牌招摇撞骗。 消费者看到这些宣传词很容易迷糊,心想是不是官方合作了才敢这么做,结果就会被误导买了他们的套餐。这不仅坑了消费者,还把市场搞得乱七八糟的,这当然就是不正当竞争了。这起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电影的名字和台词可不是公共厕所谁都能随便用的。哪怕是跨界搞点新花样做生意,也得把法律这块给弄明白。 商家为了图那点眼前的小利,就敢无视别人的知识产权随便乱来。要是真那么干了,不仅会被抓去吃官司赔钱,以后谁还敢信你的信誉?反正这种短视的行为最后肯定是两头不落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