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集中清理行政法规并进行系统性调整,着力优化政府职能与营商环境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这是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法治政府建设领域的又一重要举措。此次清理涉及11部行政法规,反映了国家在深化改革、优化治理体系上的坚定决心。 从修改内容来看,此次调整主要聚焦三个方向。一是理顺部门职责关系。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原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职能统一调整至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这与2018年以来的机构改革方向保持一致,有利于形成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二是规范执法用语表述。多部条例中"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或"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使法规表述更加准确规范,符合当前行政管理实际。三是完善法律衔接机制。城市绿化条例明确古树名木保护依照专门条例执行,道路运输条例中年龄要求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增强了法规之间的协调性。 此次法规清理的深层原因,在于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部分制定于上世纪的行政法规已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发生调整,涉及的法规若不及时修订,将影响政府效能发挥。同时,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期待不断提高,要求政府在制度供给上更加精准有效。 从影响层面分析,此次调整将产生多重积极效应。对政府而言,职责边界更加清晰,有利于减少推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对市场主体而言,法规更新及时,执法标准统一,可以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对社会治理而言,法规的系统性、协同性增强,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治理体系。特别是在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绿化、道路运输等民生领域,管理体制的理顺将直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值得关注的是,决定设定了一年多的过渡期,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这个安排充分考虑了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适应调整需要,为平稳过渡预留了充足时间。各地各部门需要抓紧做好配套制度修订、人员培训、系统对接等准备工作,确保新规实施后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此次法规清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定期清理修订行政法规,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行动。通过改进法规体系,可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法规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其质量和效能直接影响政府治理水平。此次清理不仅是对现有法规的技术性调整,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此次行政法规清理既是对改革成果的巩固,也是面向未来的制度创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持续完善的法治体系将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