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朋友大家好,现在还在讨论要不要修订咱们的《信托法》吗?今年开两会的时候,几乎都没人提起这事儿了,这事儿可真让人遗憾。自2001年《信托法》实施至今,25年过去了,咱们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托行业也迎来了巨大的发展。以前有不少代表委员建议要修改《信托法》,学界和业界也都在不断讨论这个问题。笔者觉得吧,这次修订《信托法》还是挺有必要的。 大家都知道,2023年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也就是所谓的“信托三分类”,给信托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回归本源业务,大力发展服务信托。这类产品比如家庭信托、家族信托、特需信托和养老信托,都是用精巧的法律规则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过现在情况不一样了,以前那种粗放发展的阶段已经过去,现在是精细发展的时代了。要做到精细发展,法治引领是关键,这个体系化的科学法律肯定是需要的。 现行的《信托法》确实给了信托制度一个大体框架和规则,应付资产管理业务还凑合,可现在想要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需求就不太行了。比如委托人资格、受托人资格、信托财产归属这些基础问题有时候还挺模糊不清的;信义义务这块的规则体系也比较散乱;受托人责任的规定也不太够完善;还有变更和终止方面的规定也不太科学合理。更别说信托登记和税制这些基础性问题了,长期制约着行业发展呢。 其实咱们国家的信托制度主要是以信托公司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商事信托为代表的,人们平时很少讨论民事信托方面的法律问题和实务操作。《信托法》作为民法特别法,涉及的法律理论范围很广呢。因为一种错误观念认为“信托法和民法不兼容”,所以基础理论研究一直比较匮乏。虽然现在有不少商事信托业务在运作,但是很多研究还是从经济法角度出发的,跟着监管规则亦步亦趋,没形成独立系统的法学理论。 至于短期内制定一部商事信托法的话?不太现实啊。原因有几个:一是商事信托肯定属于营业性质的,到底归哪个金融监管部门来管呢?二是创设的受益权属于证券这个事儿理论上没啥争议吧?证监会能不能管、怎么管呢?三是登记、税制这些卡点吧,并不一定非得通过单独的一部法律来解决啊。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单独搞一部商事信托法虽然不是完全不可能吧?但毕竟民事和商事还是有很多共同规律的嘛。咱把两者结合起来调整一下,既灵活又兼顾两边需求不就行了? 最后总结一下啊,赵廉慧老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的主任教授就说啦:目前最要紧的事儿是把这25岁“高龄”的《信托法》修订一下吧。毕竟老百姓对信托制度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