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泰兴法院给咱们上了一课,把超市管理方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界限说清楚了。这次的案子是这样的,张某某在泰兴的一个超市里购物后,发现手机丢了,急得拉着孙子就跑,结果在过道瓷砖地上摔了一跤,伤得挺严重,鉴定出来是十级伤残。 张某某就把超市告了,张口要了21万多块钱,理由是超市地面太滑,也没设警示标志。超市那边就辩解说是自己打扫得干净,那地儿本来也不怎么湿滑,都是原告自己走路不稳。 泰兴法院这一查还挺细致。先说管理方面,按照法律规定,超市这种公共场所得把安全当回事。虽说超市说地面没事,可他们连从开店到出事这段时间的监控录像都拿不出来,没法证明一直保持得很干爽。证据不足,这就是管理上的大毛病。 再说警示标志这块。法院也认超市生鲜区、洗手间这些地方确实得贴标语,但张某某出事的地方是日化区旁边的普通过道,瓷砖地也不代表就是高危地带。没有专门的警示就不算重大过失,这算是把普遍性和特殊性分开了。 最关键的是咋摔的。作为大人,在光滑的瓷砖地上跑肯定知道危险吧?张某某发现东西掉了不去找人帮忙,非要拉着孩子拼命跑,这直接把自己摔成这样。自己大意了,那就是主因。 最后法院根据过错责任算下来:张某某自己承担85%的大头责任,超市因为没留好证据也得赔15%。3万块钱虽然不多,但这事儿说明白了一个理儿——法律既盯着管理者得守规矩、留证据;也提醒咱们百姓出门在外得小心点。 大家都守规矩、讲文明了,公共环境才能安全。以后碰到这种事儿大家心里就有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