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十年司法实践构筑长江生态屏障 创新机制破解"九龙治水"难题

长江之水奔流不息,法治之力护航不辍。

1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系统总结了过去十年来全省法院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司法成就。

这份成绩单不仅反映了司法机构在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中的担当,更彰显了法治在推进长江大保护中的核心作用。

面对长江流域复杂的生态环保形势,湖北法院以案件审理为切口,形成了系统的司法应对。

十年间,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万余件,数字背后是对每一起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是对生态环境每一寸损害的认真对待。

这些案件涵盖非法捕捞、水污染损害赔偿等多个领域,其中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等20余件典型案例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同类案件的审理参考。

审判体系的专业化建设是提升司法效能的重要基础。

湖北法院在长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国家自然保护区等关键区域设立104个生态巡回法庭和环资审判团队,构建起"1+5+10+N"的专业审判体系框架。

更具创新意义的是推行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四合一"工作模式,打破传统审判的条块分割,实现了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全链条、全方位司法制约。

这一模式使环资审判的专门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最专业的处理。

生态修复方式的多元化探索体现了司法的创新精神。

增殖放流、补植复绿、认购碳汇、技改抵扣、劳务代偿等多种修复方式的推行,使得环保违法者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更要以实际行动修复所造成的生态损害。

这种"边破坏边修复"的理念转变,让违法成本真正体现在生态恢复上,形成了有效的警示和约束。

长江流域"九龙治水"的困局曾经制约了保护工作的整体效能。

湖北法院以"共"字为核心,积极构建多层次协同治理格局。

在跨省协作层面,牵头联合江西、湖南、河南、陕西、重庆等沿线省份法院,共同搭建长江中游城市群、环洞庭湖、环丹江口水库、秦岭沿线、三峡生态长廊等五大跨省司法协作平台,实现了证据资源共享和协同执行,打破了行政区划对司法协作的束缚。

在省内,指导汉江流域、清江流域、环梁子湖水域等重点功能区法院建立审判协作机制,统一司法尺度,形成了流域"司法方阵"。

跨部门联动是推进长江保护的必要条件。

湖北法院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及省直13个单位,共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这一机制的建立,使得原本各自为政的治水力量得以整合,实现了从"单一发力"向"系统作战"的深刻转变,从"分头治水"向"协同护江"的根本转变。

生态修复的具体成效在长江流域各地得到充分体现。

湖silon省法院在全省布局180余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涵盖重点水域和江豚、金丝猴、红豆杉、珙桐等重点保护对象。

其中在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打造的生态修复地,倾力服务的"麋鹿重引进"项目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称赞为"全球濒危物种保护的成功范例",这充分证明了司法手段在生态保护中的实际效用。

2024年以来,湖北法院开创了"法治护航+生态修复+文旅开发"三位一体的绿色发展新模式。

在江汉平原、长阳、恩施、丹江口等地推出4条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地旅游专线,既加强了对古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预防性司法保护,又将司法动能持续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和经济发展动力。

这一创新探索表明,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非对立关系,通过司法手段的精准介入,完全可以实现保护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长江大保护是一项必须久久为功的系统工程,既考验治理决心,也检验制度供给。

湖北法院十年实践表明,只有把最严格法治贯穿预防、惩治、修复、协同全过程,才能把“共抓大保护”的要求落到可衡量、可执行、可持续的治理成果上。

面向未来,持续以法治方式凝聚跨区域、跨部门合力,让每一起案件都成为生态修复的推动力、规则完善的支点,方能更好守护一江清水长流、绿意长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