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折射出同居关系引发的法律纠纷正增多。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诸城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份民事判决,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的男女双方在彩礼返还问题上的处理作出明确裁定,具有一定代表性。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原告臧某武与被告邵某清于2022年8月初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共同生活。双方于2023年5月在老家举行婚礼仪式,但始终未依法登记结婚。2024年3月,双方分手。同居的19个月里,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66000元、转账82150元——购买三金首饰——并将一辆价值15000元的车辆过户给女方。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上述费用,共计219400元。分手原因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男方称分手系女方长期家暴并索要钱财,并提交了涉及的录音。女方则表示,同居期间两次怀孕:第一次流产后未遵医嘱导致再次妊娠,第二次流产后被迫切除右输卵管,身体遭受严重损害;男方因其生育能力受影响提出分手。相关情况对法院最终裁量产生重要影响。法律适用上,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确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是支持返还彩礼的法律前提。同时,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确定返还比例时综合考量多项因素: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妊娠与流产情况、流产造成的身体损害程度、双方在遵医嘱各上的过错情况,以及车辆已返还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彩礼66000元的20%,即13200元,并返还戒指、手镯价款17384元,合计30584元。判决的关键在于:虽然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已形成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且女方在此期间因生育经历付出较大健康代价,包括两次流产及器官切除。法院认为,不宜简单按全额返还处理,应结合共同生活事实及女方身体损害,合理降低返还比例。该案也体现出司法对人身权益的重视。女方因妊娠、流产造成的身体损害,尤其是器官切除带来的生育能力变化,被纳入法律评价并作为影响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说明了对身体权、生育权等权益的保护。同时,案件也提示同居关系的法律风险。双方虽举办婚礼,但未登记结婚,使权利义务在法律层面不够清晰,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面临举证难、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男方难以充分证明分手原因,女方也不易完整证明损害程度。从更大范围看,类似案件增多与婚恋观念变化有关。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先同居后结婚或不结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对既有法律规则提出新要求。如何在尊重个人选择的同时,为关系中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权益保护,仍需在司法实践中健全。
这起案件不只是一次彩礼纠纷,也为观察婚恋观念变化与司法回应提供了样本。当传统彩礼习俗遇到现代同居关系——当财产主张与健康权益并置——法院的裁量既是对现行规则的适用,也说明了价值取向。如何在强调规则与责任的同时兼顾个体处境,本案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处理思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