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时要一起买房,小吴就往共管的账户里转了40 多万

这事儿挺闹心的,小吴和小陈本来是同事谈恋爱,后来分手了还因为钱打官司。俩人在恋爱的时候打算一起买房,小吴就往一个双方共管的账户里转了40多万。现在小吴要求小陈把这笔钱还有订婚时给的东西都还回来,可小陈拿出聊天记录,说是小吴当时答应“以后我养你”,觉得这钱就是给的感情承诺,用来一起过日子的。双方争得不可开交,核心问题就在于:谈恋爱时说的甜言蜜语,能不能当法律上的赠与协议。 这种恋爱期间的经济来往确实挺让人头疼的。现在社会观念变了,情侣同居、一起攒钱买房挺普遍的,但法律上还没个明确说法。一方面钱经常混着情感、过日子、未来打算这几种目的用,界限模糊;另一方面大家都不喜欢写协议或者把话说得太死,结果一旦分手就容易各执一词。本案里虽然有共管账户,但也没写清楚钱用来干嘛、谁是谁的,给后面吵架埋下了隐患。 法院审理这种案子得费老大劲儿。要看看转账是啥时候转的、金额大不大、频率高不高,还要看双方收入水平和消费账单。这里面有三个重点审查的地方:转账的时间和金额有没有规律像是攒买房钱的样子;聊天记录的上下文是不是真的是约定还是随口说说的;账单能不能证明钱到底花哪了。最后法院看小吴一直大额转账还有俩人一起看过房这些事,认定这钱是为了结婚买的房子专门存的款,不是平时给对方花的小钱。 为了避免以后再出这种乱子,法律界的人提了些建议:第一是情侣间大钱往来最好留个书面协议或者把聊天记录写清楚;第二是法院得把“赠与”“共同消费”“有目的的转账”这几个概念分清楚;第三是要多普及法律知识。现在民法典虽然没直接说恋爱财产的事儿,但能按合同或者不当得利来处理。 以后这种纠纷肯定还会有。司法机关得积累点判例给底下的法院参考参考;专家学者也该建议出个司法解释把规则立起来;大家还得提倡健康的婚恋观。这次的判决不光是解决了一个人的事,也给咱们提了个醒:感情归感情,钱归钱。 法律能断财不能断情啊。比“我养你”更值钱的承诺可能是彼此算钱的时候都清楚明白;比判决书更有意义的启示是谈恋爱的时候心里留个底。等社会慢慢从“谈钱伤感情”变成“明账护真情”,那才是大家真正懂事儿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