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了,股东到底能不能对公司对外打官司的结果提起撤销之诉

最高院明确了,股东到底能不能对公司对外打官司的结果提起撤销之诉。这事周军律师来给咱们捋捋。公司作为法人去外面闹官司,赢了输了都生效了,这时候股东就出来说“这不公平,把我股权给搞受损了”,然后就去起诉。 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是不行的。最高院在处理沈蔚和北京润佳华商投资管理中心的案子里说得很清楚:通常状况下,股东去掺和公司跟别人闹的官司不太合适,通常也不具备当第三人的资格。不过要是公司干的是别的事,比如替股东背债或者搞关联交易,那时候股东倒是可以试试。 还有一个参考的指导案例是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子。在那个案例里,法院也认为,公司法人跟别人打架打出来的判决,一般跟普通股东没啥直接关系。 具体到能去起诉的场景有三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就是公司给股东借债当保人。要是公司不按章程开会就擅自替股东担保,而原来的判决又没细看担保有没有效,把公司给坑进去了,那提供担保的那个股东就有理由去撤销这个判决。典型的例子就是公司唯一股东发现公司没开会就给另一个股东的个人贷款担保了,后来法院判了公司得赔钱。 第二种情况是公司快要解散清算的时候。要是公司到期了或者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还不赶紧关门大吉,反而去外面签卖房合同或者签对自己不利的调解协议处置资产(比如卖房子、不追要别人欠的钱),直接把股东在清算时候该分的钱给吃了,那股东也可以去起诉要求撤销。 第三种情况就是判决结果直接导致股东掏钱的日子提前到了或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是法院判公司输了官司或者被执行的时候追着股东要账,股东觉得原来那个判决认定的钱数错了,让自己多赔钱了,这时候股东也可以去要求撤销原判。 周军律师最后提醒大伙,想走这条维权路审查可严格了,别瞎起诉,搞不好主体资格都不对维权就失败了。遇到这种事最好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别错过了挽回损失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