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2024年9月,许某与某制造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制面车间从事脱包工作,实行两班倒制度;公司为其提供距离车间不足300米的宿舍。2025年3月7日上午,许某在工作期间因车间洗手间缺少厕纸,前往宿舍如厕,返回车间途中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伴骨髓水肿。 许某随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经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不服该决定,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受伤地点位于宿舍而非工作场所,受伤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且许某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规章制度,对伤情真实性也提出质疑。 二、法院裁决的法律依据与逻辑 汨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内涵。法院指出,许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场所设施不完善(洗手间缺纸)而使用公司提供的宿舍满足生理需求,其后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发生伤害,应当视同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提出的违纪问题,法院明确指出,职工虽然可能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可按纪律予以处理,但这不影响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生理需要的事实认定。现行法律法规未将违反单位纪律作为排除工伤认定的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许某回宿舍并非上厕所、受伤并非由此导致、骨折与事实不符,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三、判决的现实意义与制度启示 此判决反映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生理需求离开工作岗位是正常现象。若因此发生伤害就被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决明确了生理需求的合理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确立了标准。 同时,判决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企业应当完善工作场所的基本设施,确保员工的生理需求能在工作场所得到满足。若因设施不完善导致员工必须离开工作场所,由此产生的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既保护了劳动者,也倒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此外,判决强调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用人单位作为管理方,掌握更多信息资源,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更符合公平原则。这也提醒企业在处理工伤纠纷时,应当保存完整的证据材料,而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提出异议。 四、对工伤认定制度的完善作用 近年来,工伤认定的边界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本案判决通过具体案例,继续明确了"工作原因"的外延。它表明,工伤认定不仅包括直接从事工作任务导致的伤害,也包括为维持正常工作状态而进行的必要活动导致的伤害。这种理解更加符合劳动保护的初衷。 同时,判决也为基层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提供了司法支持,有助于统一认定标准,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工伤制度既是风险分担机制,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器;将合理生理需求纳入工伤保障范围,表明了对劳动规律和基本需求的尊重。对企业而言,依法用工不仅是底线,也是降低事故和纠纷成本的有效途径;对社会治理而言,完善工作场所公共服务和安全管理,才能实现“少出事、少争议、可预期”的劳动保障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