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跟个朋友聊了聊公募基金销售费用的事,他是参加了那个培训会的公募机构人。他说这次培训不光把中国证监会今年年底要发布的《管理规定》要点给大伙儿讲了,还专门答疑解惑,把执行中碰到的问题都给理顺了。 咱们都知道,《管理规定》里第十二条说得挺细。比方说,要是给非个人投资者卖股票型或者混合型基金,客户维护费占管理费的比率不能超过30%;卖别的基金呢,这个比例就得压到15%以下。 有个挺现实的问题是整改期内的老产品重新上线新渠道怎么办。部门那边也表态了,存量产品新上线代销渠道也得守新规。第十五条还规定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必须照合同、协议收费用,不能为了搞费率差异把不同投资者当傻子分治。 还有些基金之前搞了一堆不一样费率的份额咋办?比如一只基金有好几种收费标准。相关部门给了个截止日期,要求必须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把份额合并或调统一费率这事儿搞定,调完的费率还得照着“就低”原则来。 第十一条有个规定挺有意思:除了货币基金和证监会认的其他货,投资人如果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就不能再收服务费了。但要是那种场内交易的LOF非货币基金咋办?因为没法按持有时间让利服务费,部门也有说法,让基金公司自己想个妥当的法子收。 FOF基金怎么收费也挺复杂的。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客户维护费这几块儿得分开看:前者参照第八条、第十一条收;后者严格按第十条、第十二条来。 同业存单基金、商品基金这些商品性质的也有说法:按债券型基金的标准来;指数增强型基金就参照指数型基金标准执行。 最后是香港互认基金的事儿:这种在香港上市然后在内地卖的基金费率安排得听香港证监会的规矩和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来定。 总之从2025年底新规出起到2027年1月1日整改期结束,基金公司们可得忙乎一阵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