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部分征收项目推进过程中,个别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存在异议,迟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法律界人士在办案与调研中指出,极少数地方为赶工期、抢进度,出现未签协议、补偿未到位就组织人员拆除房屋、清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此举容易带来财物损毁、安置中断等风险,进而引发矛盾纠纷,社会关注度较高。 原因:一是对“依法征收、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落实不严,存在以追求效率替代法定程序的倾向;二是补偿评估、资金统筹、安置房源衔接等准备不足,谈判久拖后以简单方式推动项目;三是基层治理中个别主体法治意识不强,将征收工作外包化、社会化,甚至安排与征收无关人员参与处置,导致程序与主体“双越位”;四是少数地方对行政决定与司法执行的边界把握不清,忽视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把关作用。 影响:法律界人士认为,补偿未落实即实施拆除,直接侵害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居住权等合法权益,也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损失扩大,使后续救济与赔偿更复杂。从治理角度看,违法强拆会削弱政府公信力,抬高项目综合成本,出现“越想快越容易乱、越乱越推进慢”的反效果;从市场预期看,程序不透明、标准不统一也会影响营商环境与城市更新的可持续推进。 对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征收组织实施主体承担组织协调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绕开法定程序直接强制拆除。对协议未达成的情形,推进征收应回到“决定—送达—救济—执行”的法治路径。 其一,严格履行公告、调查登记、评估、听取意见等前置程序,确保补偿标准公开透明、计算依据可核验,并做到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先行落实。 其二,对因补偿争议或权属不明而无法在签约期内达成协议的,应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公告。对应的制度的目的在于以可救济的行政行为替代“以拆促签”。 其三,对被征收人在收到决定后仍拒不履行的,应依法以书面形式履行催告等程序;涉及集体土地的,还应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等决定,形成可追溯、可复核的程序链条。 其四,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征收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补偿到位、程序合法等证明材料,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法律界人士强调,强制拆除等措施应纳入司法审查与监督,防止以行政手段直接替代司法执行。 前景:当前,多地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项目持续推进,征收工作对效率提出更高要求,但效率不能以牺牲程序正当为代价。受访人士建议,下一步应完善补偿评估与信息公开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与责任追究,畅通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同时推动征收安置与公共服务配套同步落地,以更可预期的规则降低对抗成本。随着依法行政与司法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先补偿后搬迁、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将成为更明确的实践导向。
征地拆迁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是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领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坚持协商沟通与司法保障并行,才能推动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赢得群众信任,让法治要求在城乡建设中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