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的一起案件再次警示公众:看似平凡的日常行为,若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可能面临严重法律后果。
北京一位60岁老人因架网捕获42只麻雀及两只红点颏,被警方刑事拘留。
该男子称初衷是为孙女放生几只麻雀,剩余留作食用,并坦言捕鸟源于从小养成的习惯。
这一事件反映出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对常见野生动物的保护属性认识不足。
麻雀虽然在城乡随处可见,但其身份并非普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麻雀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捕猎20只以上麻雀即可刑事立案,构成非法狩猎罪。
而红点颏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猎此类物种无论数量多少,涉嫌更为严重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这意味着,看似随意的捕鸟行为,实际上已经跨越了法律底线。
认知误区是导致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
记者调查发现,实践中许多保护动物因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导致部分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随意对其进行捕杀、售卖。
江西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莫某在2024年5月至6月间,先后4次使用自行组装的弹弓在树林内猎获鸟类12只,均为"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300元,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这一判例充分说明,对常见鸟类的随意捕杀并非小事。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宠物友好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明明教授指出,麻雀、喜鹊、珠颈斑鸠、白头鹎、白鹭等"三有"鸟类虽然常见,但在维持生态平衡和促进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些鸟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保护。
非法猎捕、伤害、交易这些鸟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护身边常见鸟类,本质上是保护生态安全与公共利益,需要法治保障与全民共同参与。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会以"不知道是保护动物"为理由,希望能够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指出社会公众在鸟类保护方面存在多个认识误区。
其中一个误区是认为画眉等常见观赏鸟可随意猎捕、交易。
实际上,即使是以前常见的观赏鸟,如画眉鸟、蒙古百灵等,一旦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随意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将可能构成犯罪。
另一个普遍误区是认为"三有动物"保护力度小,可随意捕猎。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猎捕"三有"鸟类应当取得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三有"鸟类,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三有"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对于"主观上不知道捕获的是保护动物"的情况,法律如何界定和处罚?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环境能源与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波指出,生活中的"知道"和法律上的"知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律上的"知道"包括事实上的"真知道"和规则上的"该知道",两种知道都构成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构成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行为人不仅仅是"知道",而且是"希望"通过售卖、食用等方式处理非法捕猎的保护动物,可以认定构成犯罪。
在此种情况下,"不知情"不是免罚的挡箭牌。
野生动物保护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在生态文明新时代,每个公民都应当主动更新认知,摒弃"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只有当法律威严与公众自觉形成合力,才能筑起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坚实防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