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长时间滞留卫生间被解雇案宣判 法院认定病情不构成擅离岗位的“免责牌” 企业管理规范与员工权益保护需取得平衡

问题浮现 2024年4月至5月间,A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程师李某的考勤记录异常:26个工作日内14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单次最长达3小时58分钟。公司通过监控核实后,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旷工,经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主张系痔疮护理需要,要求赔偿32万元。 争议焦点 案件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是否属于"擅离岗位",以及企业解雇程序是否合法。监控数据显示李某的如厕时长远超正常生理需求,而其岗位需要随时响应工作需求,失联已造成实际工作延误。法院调查发现,李某虽事后提供购药和手术记录,但事发期间既未主动告知病情,也未请假。 法理分析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其中"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解雇"的规定合法有效。李某签字确认知晓却未按规定请假,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法院指出,企业设有完善的病假制度,员工可通过正规渠道申请休假,病情不能成为擅自离岗的正当理由。 行业启示 此案反映出职场行为规范的边界问题。劳动法专家指出,企业对离岗行为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岗位特性、离岗时长、报备情况等因素。类似争议在直播、生产线等即时性要求高的岗位尤为敏感。2013年某直播公司摄像师因离岗13分钟被解雇案的不同判决,凸显了个案裁量的差异性。 调解结案 二审法院以"情理法"相融为理念,促成双方达成调解。A公司支付3万元补助款,案件得以解决。调解既维护了企业管理权威,也说明了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劳动关系的稳定既需要制度的约束力,也需要对现实处境的理解;此案表明,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无视程序、长期失联的借口,但制度的执行也应兼顾人的真实需求。把沟通前置、把规则讲清、把流程做细,才能在法治框架内实现权益保障与生产秩序的平衡——让职场既有明确的边界——也更具人文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