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连续两场饮酒致死案宣判:10名共饮者承担30%责任 法院认定死者自担主要过错

这起因过度饮酒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再次将"共饮者责任"这一法律问题推向社会关注的焦点。

事件发生于2024年12月22日。

当日中午,伍某组织包括徐某在内的9人在某餐厅聚餐,自带散装谷酒供众人饮用,每人约饮2.5两。

仅隔数小时,晚间18时许,杨某又组织包括徐某在内的10人在同一地点进行晚餐聚会,期间继续供应米酒。

徐某在两场聚餐中均参与饮酒,累计摄入大量酒精。

晚餐结束后,徐某已呈现明显醉酒状态,行走不稳。

李某玖等人将其送至两人合伙经营的商行,徐某在车内休息。

次日凌晨,李某玖发现徐某已无生命迹象,随即报警求救。

经司法鉴定,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437mg/100ml,死因系大量饮酒导致的急性重度乙醇中毒并发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事发后,徐某家属将19名共同聚餐者诉至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8万余元。

这一诉讼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在聚餐饮酒过程中,共饮者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责任分配应当遵循过错相当原则。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徐某对自身饮酒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判断能力。

他在明知中午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在晚间继续大量饮酒,未能有效控制自身饮酒行为,对最终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酌定徐某自担70%的过错责任,相应承担约87万元的损失。

在共饮者的责任认定上,法院进行了细致的区分。

尹某、钟某作为两场聚餐的共饮者,虽在晚餐时提前离开,但在明知徐某中午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参与晚间饮酒活动,两次饮酒间隔时间短,应当预见到连续饮酒会加速醉酒进程,因此各承担3%的责任。

李某玖作为共饮者,在徐某醉酒后未将其送回家或通知家属,而是将其放在车上睡觉,且在较长时间内未及时了解死者状态,存在明显过错,承担9%的责任。

其他共饮者根据参与程度和是否尽到照看义务,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

最终,10名被告共承担30%的责任,合计赔偿37万余元;另有5人自愿补偿共1.7万元。

伍某、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启示意义。

它明确了在聚餐饮酒活动中,共饮者虽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在特定情况下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的产生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共饮者与饮酒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共同活动关系;其次,当共饮者明知或应当知道饮酒者已处于危险状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再次,共饮者在饮酒者发生危险后,有义务及时采取救助行动。

从法律层面看,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它既充分尊重了个人的自主选择权,认可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主要责任,又明确了社会共同体中相互关照的法律义务。

这种平衡的判决思路,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更加理性、负责任的饮酒文化。

同时,判决也对聚餐组织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聚餐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应当对参与者的身体状况有基本了解,对过度饮酒的风险有充分认识,并在必要时采取劝阻措施。

这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社会伦理的要求。

酒桌上看似热闹的一次相聚,往往隐藏着被忽视的风险。

对自己负责,意味着把“适量”和“止步”放在第一位;对他人负责,意味着在对方出现危险信号时及时提醒、护送与求助。

以法治厘清边界、以公共治理织密防线、以社会风尚压缩劝酒空间,才能让每一次举杯都更安全、更有分寸,也让悲剧止于可预防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