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跟抵押权之间的这档子事儿终于有了定论。2013年的时候,大连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因为开发商拖欠工程款,跟开发商签了协议,拿一套值370万元的商品房抵了一部分钱。这老板住进了那房子里,到了2025年春节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给他家贴了腾退通知,说是这房子早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这下购房人傻眼了,住了十二年的家要被收走,更让人心里发毛的是,因为开发商一直拖着不给办产权证,这事儿才变得这么棘手。开发商这边在2016年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的时候,压根没告诉银行房子早让人住进去了。银行也省事,没去现场看看情况,光看产权登记就把手续办了。这就是所谓的信息不对等跟制度上的空子。开发商资金紧张的时候就会这么干,把已经卖出去或者抵债的房子又拿去抵押,这对买房人和金融机构都不公平。 还有就是现在的不动产登记跟抵押审查制度衔接得不好。购房人要是法律意识不强、不懂风险防范,老不办产权登记,以后肯定麻烦不断。好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站了出来。他们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一条,认定购房人是“商品房消费者”。这个案子里购房者签合同、住进去的时间都比房子被抵押查封的时间早得多。而且在大连他也没别的住处,符合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的条件。法院最后判银行败诉了,解除了房子的查封。这笔钱还是由银行出。 这次判决不光把纠纷解决了,还发了个明确的信号:当消费者的居住权跟银行的抵押权撞上时,法律要先保护老百姓的基本居住需求。法律界的人觉得这事儿得从三方面下手:一是把不动产登记和抵押审查的联动机制建起来;二是得盯着房地产企业监管,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三是要让消费者多学点法律知识。买房的时候赶紧把产权证办了,关键的证据留着别丢了,出了问题就找法律帮忙。相关部门可以弄个风险提示平台给大家参考。 往后看,这种案子会越来越多。司法层面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判决慢慢把规矩定下来,就能把消费者、施工方和金融机构的利益摆平了。预计以后法律法规会越来越细,给大家把居住权、抵押权这些权利的顺序理清楚。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这就是个提醒:得学法懂法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