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20家涉日本军事活动实体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强调措施正当合法

商务部24日发布公告,宣布将三菱造船株式会社等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对斯巴鲁株式会社等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

这是我国依法行使出口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举措。

根据公告内容,被列入管控名单的20家日本实体均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相关活动。

商务部明确禁止出口经营者向这些实体出口两用物项,同时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我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实体。

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停止。

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须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此次列单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相关措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的。

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用用途又可用于军事目的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对其实施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公告还同步发布了关注名单,将20家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日本实体纳入其中。

对于关注名单中的实体,商务部将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

出口经营者向这些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时,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时须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供不将两用物项用于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用途的书面承诺。

涉及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将不予批准。

从被列单的企业名单来看,三菱造船、三菱重工航空发动机、川崎重工航空宇宙系统等企业均为日本防务工业体系中的核心企业,在舰船制造、航空发动机、海洋装备等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这些企业长期参与日本自卫队装备研发和生产,客观上助力了日本军事实力的提升。

近年来,日本在军事领域动作频频,不断突破战后和平宪法限制,大幅增加防卫预算,强化军事力量建设。

日本政府提出所谓"反击能力"概念,计划在未来五年内将防卫费提升至国内生产总值的2%,并积极发展远程打击能力。

这些举动引发地区国家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切。

在此背景下,我国依法对相关日本实体实施出口管制,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商务部发言人特别强调,上述措施目的是制止日本再军事化和拥核企图,完全正当、合理、合法。

相关措施仅针对少数日本实体和两用物项,不影响中日正常经贸往来,诚信守法的日本实体完全无需担心。

这一表态既表明了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地区和平稳定的坚定立场,也体现了我国在处理对外关系时的理性和克制。

从国际法角度看,出口管制是主权国家的正当权利。

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和国际条约均认可各国有权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义务实施出口管制。

我国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制度,既是维护自身安全利益的需要,也是负责任大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

此次对日实施出口管制措施,是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正当性。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还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实体提供了移出机制。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列入关注名单的实体如履行配合核查义务,可申请移出关注名单。

商务部核实后可将其移出。

这一安排体现了我国出口管制制度的灵活性和人性化,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改正机会。

此次出口管制措施的实施,将对日本相关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

两用物项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先进材料、精密仪器、关键零部件等,这些产品和技术在现代制造业中不可或缺。

失去中国市场的供应,相关日本企业可能面临供应链中断、生产成本上升等问题,进而影响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从更深层次看,此次措施释放出明确信号: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走军国主义老路,坚决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日本作为二战战败国,理应深刻反省历史,坚持和平发展道路。

然而近年来日本在军事领域的一系列动向,背离了战后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地区国家的安全利益。

中国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应对,既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也是对地区和平稳定负责。

出口管制的要义在于守住安全底线、维护国际防扩散责任,同时为正常经贸合作提供清晰边界。

对企业而言,合规不再只是“程序要求”,而是参与国际合作的基本能力;对市场而言,规则越清晰,预期越稳定。

以法治方式管控风险、以透明合规巩固合作空间,才能在复杂形势下更好实现安全与发展的统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