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行政执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怎么认定、能否扣除成本、退赔与没收如何衔接”等问题,直接关系处罚尺度、市场预期与当事人权益保护。
违法所得认定若口径不一,轻则造成同案不同罚、执法成本上升,重则影响经营主体对规则的稳定预期,削弱市场活力。
此次发布的《办法》以制度化方式明确计算边界和证据规则,旨在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透明化水平。
问题:违法所得认定口径不统一易引发争议。
行政处罚不仅要“罚得准”,更要“算得清”。
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因成本构成复杂、交易链条较长,违法所得的范围与金额容易出现分歧;有的案件若简单以“全部相关收入”代替违法所得,可能导致处罚结果与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不匹配,影响“过罚相当”的实现;而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传销等,如不明确规则,又可能出现惩戒不足、震慑不够的问题。
原因:案件类型多样与证据掌握差异,导致执法尺度难以一致。
市场监管领域涵盖产品质量、价格、广告、反不正当竞争、传销等多类事项,交易结构、成本项目和税费缴纳方式各不相同。
与此同时,当事人对自身经营成本与账务最为熟悉,行政机关若单靠外部调查核算,既耗时耗力,也可能因信息不完整而影响准确性。
如何在“严监管”与“准裁量”之间建立可操作的制度支点,是《办法》要回应的现实命题。
影响:统一规则有助于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秩序。
《办法》围绕违法所得认定确立“禁止不法获益”与“过罚相当”两项基本原则:一方面强调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推动违法者回到违法前利益状态,增强制度刚性;另一方面避免对过错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情形“一刀切”没收全部相关款项,减少显失公平的风险。
更重要的是,通过明确可扣除项目,让违法所得更贴近实际获益水平,既增强处罚的精准性,也提升市场主体对执法可预期性的信心。
对策:以“可扣除+举证责任+分类规则”构建可操作的认定体系。
首先,《办法》明确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以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
原材料购进价款、商品购进价款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纳入可扣除范围,有利于将“收入”与“所得”区分开来,避免将合理成本误作违法所得。
其次,办法要求当事人在指定合理期限内提交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进行举证,强调以当事人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提高核算效率、降低调查核实成本,并以证据规则推动“算清账、说清理”。
再次,对传销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办法》坚持从严导向,对“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典型模式的违法所得按全部收入计算;对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也按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意在封堵利益链条,形成更强震慑。
同时,《办法》在惩戒与修复之间建立更清晰的衔接机制。
针对退赔款项,办法规定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没收,但该款项应计入违法所得。
这一设计释放出明确的政策信号:鼓励违法者主动退赔、及时修复损害,降低消费者及相关主体维权成本,推动解决“事后退赔难”的痛点。
对于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办法明确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并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责任,体现“免罚不免责”的治理逻辑,既节约执法资源,也保障受损主体权益。
前景:规则完善将促使执法更统一、市场更有序,仍需配套落实提升执行力。
随着《办法》实施,各地在违法所得核算、证据审查、退赔认定等环节将有更明确的遵循,有助于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中的不确定性,推动形成“同类案件同尺度、同一规则同执行”的执法格局。
下一步,制度效果还取决于配套细则、执法指引、典型案例发布以及基层执法人员培训的协同推进;同时也需要经营主体加强合规建设,完善财务与合同管理,确保在依法举证时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形成良性互动。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市场监管部门在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该办法通过确立科学的认定原则、明确的扣除规则和鼓励主动退赔的激励机制,实现了严格执法与公平对待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完美结合。
随着这一办法的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执法将更加规范、公正、高效,市场秩序将更加清朗,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优化,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