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群众“急难愁盼”与纠纷多发并存,司法需求更趋多元。近年来,劳务报酬拖欠、合同履行争议、涉企执行矛盾等案件类型交织出现。一方面,劳动者对“拿到钱、过好日子”的诉求更加迫切,案件金额不大却关系民生冷暖;另一方面,企业受市场波动、回款周期等因素影响,资金链阶段性紧张,若处置不当,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既影响债权实现,也冲击经营预期。如何效率与公正之间找到更优解,成为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的现实考题。 原因——纠纷背后既有经济运行因素,也有治理能力考验。从劳动争议看,部分用工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资金安排不科学,导致工资、劳务费支付不及时;劳动者维权能力相对不足,往往在多次讨要无果后才进入诉讼程序,时间成本高、情绪积累深。从涉企合同纠纷看,企业间交易链条长、账期长,遇到回款放缓,容易出现“你欠我、我欠他”的传导效应;若简单采取“一保了之”“一执到底”的方式,可能在短期内实现个案控制,却增加企业停摆风险,进而削弱整体债权清偿能力。纠纷的化解,既需要裁判的确定性,也需要执行的可行性与治理的前瞻性。 影响——办好一案,关系群众获得感,也关乎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劳动者而言,报酬能否及时兑现,直接关系基本生活与家庭安排;对市场主体而言,司法措施是否精准适度,影响企业信用修复、生产经营与就业稳定。实践表明,基层司法不仅要“结案”,更要“解纷”;不仅要看“纸面结果”,更要看“兑现速度”。当执行工作能够更早锁定财产线索、更快推动当事人和解、更稳妥平衡多方利益时,司法公信力会在一次次实际兑现中得到巩固,社会预期也会在可感可及的法治实践中更加稳定。 对策——以机制创新推动实质解纷,以柔性治理提升执行质效。针对“让权益更快落地”目标,佟彤在工作中强调把调解贯穿审判执行全过程,尽量将矛盾化解在裁判前、执行前。她办理的一起涉及5名工人的劳务合同纠纷中,欠付金额共计17250元。案件受理后,她迅速核实事实、厘清责任结构,发现被告单位由多人合伙承接业务,虽对欠费事实无异议,却在分担比例与支付时点上僵持不下。面对劳动者“节前拿钱”的迫切期待,她组织沟通协调,依据出资份额提出支付建议方案,促成当场付清款项,让劳动者及时实现权益。此类做法体现出基层司法的温度:把当事人的现实困难纳入办案视野,用更精细的释法明理与可操作方案,争取用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效果。 在执行工作中,她推动形成保全前置、调查前置、和解前置的“三前置”模式,尽可能在案件进入执行深水区之前把基础工作做扎实:通过提前财产保全压缩转移空间,通过提前调查提升查控效率,通过提前促成和解减少对抗成本,推动“少跑一次、少进一门”。同时,对执行异议等争议事项,探索“裁决前和解、裁决前复盘、裁决前听证”的工作路径,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强化沟通释明,促使部分当事人主动撤回异议,降低程序反复带来的时间损耗。 针对涉企执行中“债权人急、债务人难”的两难局面,她强调从源头看风险、从全局求平衡。面对某建设集团涉执行案件阶段性增多的情况,她选择深入调研,查明纠纷集中于货款未及时结清,企业并非恶意欠款而是周转承压。若按单案逻辑逐一保全、强制执行,可能导致企业经营难以为继,反过来使债权实现更无保障。为此,她组织多方协商,在摸清债务与债权底数基础上,推动分期分批清偿;对涉及工资等紧急账户,在履行部分款项后依法依规先行解封,后续视履行情况分段解封其余账户;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纠纷,引导企业主动沟通,参照和解方案“错峰还款”。在若干组合措施下,企业逐步清偿到位,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明显下降,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也为企业留出了恢复空间,表明了司法对实体经济稳定运行的支持与引导。 在速裁领域,她倡导“速调、速审、速判”,通过流程再造与团队协作提升办案效率,缩短文书制作与审理周期,让更多简案快结、纠纷快解。效率提升不是简单求快,而是以规范为前提的提质增效,通过机制优化减少重复劳动,把更多精力用于把事实查清、把法律讲透、把矛盾化开。 前景——以更高水平司法服务回应人民期待、护航高质量发展。当前,基层矛盾呈现类型多、节奏快、关联广的特点。面向未来,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在数字化查控、协同治理、信用修复、纠纷预防各上持续发力,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与“市场主体预期稳定”同向而行。通过持续完善前置解纷机制、优化涉企执行措施、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基层法院有望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更强支撑作用,把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次有温度的释法、每一笔及时兑现的款项、每一份可执行的裁判之中。
佟彤的工作实践启示我们,司法工作的最高境界不仅在于依法判决,更在于通过创新工作方法,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她用"和""实""快"三字诠释的司法工作法,反映了新时代司法工作者的担当精神和创新意识。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中,像佟彤这样的司法工作者,正在用实际行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