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制度执行中“应缴未缴、应建未建”仍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关系到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和合法权益。实践中,个别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或未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导致职工权益难以及时落实,也让后续补缴情形认定、执法取证以及处罚尺度统一面临困难。 原因——标准不细易致执法尺度不一、违法成本偏低。公积金管理对象类型多、规模差异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各不相同。缺少可操作的裁量基准,容易出现同类违法处理不一致、处罚幅度把握不同等情况,影响执法规范性,也削弱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同时,部分单位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内部管理不完善或用工合规意识薄弱,也可能造成登记和账户设立不及时。 影响——统一规则有助于提升治理效能、稳定职工预期。此次发布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明确执法主体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界定适用对象范围,涵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规则以“罚当其过”为原则,对“未办理缴存登记”“未为职工设立账户”等典型违法行为设置清晰的罚款区间,提高执法可预期性,促使用人单位把合规要求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对职工而言,账户设立与规范缴存是贷款、提取等权益实现的基础,也有助于稳定住房消费预期和劳动关系中的权利边界。 对策——细化分档裁量,突出持续时间、影响人数与再犯因素。规则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为增强可操作性,规则将处罚幅度按情节轻重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一是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罚款,主要对应未办理缴存登记且未超过12个月,或未设立职工账户数量在50个以下等情形;二是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应未办理缴存登记超过12个月但未超过24个月,或未设账户数量在50个以上200个以下等情形;三是情节较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覆盖未办理缴存登记超过24个月、未设账户数量超过200个,以及两年内再次发生应予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整体体现“时间越久、涉及人数越多、屡犯从重”的监管思路,兼顾纠偏与惩戒。 前景——试行两年或推动形成更成熟的合规闭环。该规则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业内认为,裁量基准明确后,执法部门在作出责令整改、立案处罚等决定时更有统一依据,可减少争议空间,有助于形成“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依法处罚—信用约束”的治理链条。下一步,提升政策效果仍需与宣传培训、线上办理便利化、用工合规审查等配套措施共同推进,引导单位尽早完成缴存登记和账户建立并形成常态。同时,对屡次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有望更提高违规成本,推动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与规范化水平同步提升。
住房公积金制度要运行健康,既离不开明确的法律约束,也需要持续的服务引导。太原市此次出台裁量规则,为提升公积金执法一致性、破解“应缴未缴、应建未建”等问题提供了可参考的地方做法。惩戒与教育并重、监管与服务联合推进,才能更好守住住房保障的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