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天府新区某村因自治章程中"离婚再婚配偶不享受集体分配"的规定,导致多名外来妇女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该条款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婚育妇女权益的平等保护规定,也与《民法典》的婚姻自由原则相冲突。类似情况并不少见,多地存在"外嫁女不参与分红""强制收回承包地"等违法村规,严重损害村民权益。
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重要部分,其生命力在于村民的广泛认同和自觉遵守;但这种认同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当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冲突时,法律应当成为最终裁判标准。只有坚持法治底线——完善民主程序——加强合法性审查,才能让村规民约真正扎根乡土,成为保障村民权益、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有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