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贼”落网记

“飞车贼”落网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案子让当地百姓等了26年,3月12日终于宣判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36929.6元。18起飞车抢夺案,让通城县隽水镇的人们生活在恐慌中,晚上不敢单独出行。 李某某是本地人,年轻时好逸恶劳,总想找条来钱快的路子。20世纪90年代末,摩托车在当地普及,他就和胡某某合伙干起了飞车抢夺的坏事。1999年夏天,两人买了一辆摩托车,一个负责骑车,一个动手抢劫。他们专挑天黑后的偏僻路段,瞄准独行女性,趁机抢走挎包就跑。这段时间里,他们作案18起,涉案财物价值累计36929.6元。当时全国人均月工资不足900元,这笔钱相当于普通工薪家庭近三年的收入。“被抢走的包里装着刚发的工资、孩子的学费和一家人的生活费。”检察官说道。 案发后,公安局迅速立案侦查,很快锁定了李某某和胡某某。胡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依法判刑。而李某某得知胡某某自首后,连夜逃跑开始了逃亡生涯。为了躲避警方追捕,他从广东到浙江打零工谋生,不敢办理银行卡,只收现金工资。2025年4月,有人举报他参与了1999年飞车抢夺案并藏匿在广东潮州。警方立即核实线索并启动追逃程序。 2025年10月,通城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发现李某某潜逃长达二十六年,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并走访核查其潜逃轨迹。最终认定李某某长期逃避侦查依法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2026年1月8日,通城县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公诉;1月26日开庭审理;3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3月17日下午有记者采访承办检察官时他表示:“被夺走的包里装着刚发的工资、孩子的学费和一家人的生活费。”庭审中公诉人有力指控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并阐明其社会危害性;当庭认罪悔罪;“真是大快人心!”旁听群众感叹道:“不管逃多久终究要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