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但近年来在部分领域出现“以诉牟利”“以权施压”等现象:个别主体并非围绕真实技术创新开展经营,而是通过受让专利、集中起诉、虚高索赔等方式将诉讼异化为博弈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在“电子狗”专利侵权终审判决中,对原告相关行为作出严厉评价,凸显司法机关对滥用诉权的警惕与纠偏。
原因—— 从案件呈现的情节看,滥诉之所以容易滋生,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其一,部分市场主体利用公众对专利技术门槛高、鉴定难的认知差,制造“高风险”预期,通过诉讼不确定性对企业形成心理与商业压力。
其二,诉讼成本与潜在收益不对称,一些原告通过灵活调整诉请、规避高额诉讼费用等方式降低自身成本,却以高额主张放大对方风险。
其三,专利制度运行链条长,专利受让、诉讼代理、信息撮合等环节一旦被投机利用,容易形成“产业化”操作路径,导致权利行使偏离诚实信用轨道。
影响—— 对单个企业而言,恶意或明显缺乏基础的诉讼会占用研发、法务与管理资源,扰乱融资、上市、订单交付等关键节奏,甚至影响品牌声誉与市场预期。
对产业生态而言,若任由“碰瓷式诉讼”蔓延,会抬高创新成本,削弱企业投入长期研发的信心,造成“防御性投入”挤压“创造性投入”。
更重要的是,若法律程序被当作筹码反复操弄,将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背道而驰。
对策—— 本案终审裁判对“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细致判断,围绕关键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并对所谓“等同”主张进行严格审查,最终否定侵权成立。
这一裁判路径传递出明确信息:专利保护强调权利边界,不能以概念化、泛化解释替代技术事实;诉讼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把程序当作交易工具。
下一步治理仍需制度与实践双向发力: 一是进一步细化恶意诉讼识别规则。
围绕诉请反常变动、权利来源与经营活动明显不匹配、证据明显不足仍持续起诉、重复起诉等情形,形成更具可操作性的审查要点,提高前端甄别效率。
二是强化成本约束与责任追究。
依法用足用好诉讼费用负担、律师费合理支出、行为保全错误赔偿等规则,对明显滥诉行为加大不利后果,让投机者难以“低成本试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形成震慑。
三是加强典型案例发布与裁判指引。
通过公开裁判规则、披露典型做法,统一预期、压缩灰色操作空间,引导权利人依法维权、被诉企业依法应诉,推动形成“尊重创新、尊重规则”的市场共识。
四是提升企业专利治理能力。
鼓励企业围绕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布局、证据留存与合规管理,建立应对机制,减少被不当诉讼牵制的概率。
前景—— 当前我国机器人等新兴产业加速发展,技术迭代快、应用场景广,知识产权保护既要“严保护”也要“重治理”。
司法机关对恶意诉讼的明确态度,有助于把资源引导到真正的创新竞争上,让技术实力而非诉讼技巧成为市场胜负手。
随着相关规则不断完善、案例指引持续强化、违法成本逐步提高,专利制度将更好回归激励创新的本源,为新质生产力成长提供稳定预期与法治保障。
专利制度本质是创新的守护者而非投机者的工具。
最高法此次判决犹如一记警钟,警示所有市场主体:任何将司法程序异化为商业手段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
只有当法律利剑高悬、诚信原则扎根,创新活力才能真正在法治阳光下蓬勃生长。
这不仅是司法正义的胜利,更是创新中国建设的必由之路。